简介:在我们一般的体育教学过程中,特别是在新教材的学习开始,对其教学顺序的安排大都遵循示范——讲解——练习这一固定模式.即:先做示范动作,让学生通过视觉器官,在大脑中留下动作印象,产生感性认识,尔后进行语言讲解,使学生再通过听觉器官在大脑皮层中理解教材的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上进行练习(即实践)产生飞跃,完成认识过程,从而达到掌握教材的目的.然而,运动技能的教学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随着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的不同往往会表现出其自身的特殊性,因而教法也应随之改变,以适应其特点.我在田径专业课的教学中打破常规的教学顺序安排,根据运动技能形成的不同阶段,针对教学对象心理发展规律和运动水平、身体素质等客观条件,灵活安排示范、讲解、练习的程序,对尽快而又正确地掌握运动技术,起到了积极作用.
简介:(一)这个论题是从笔者接触的一个很简单的案例引发的:某对夫妇诉讼离婚,女方以做了绝育手术不能再生育为由,请求法院将独生女儿判随自己生活,男方则利用某种便利,让11周岁的女儿写了一张要求随父亲生活的条子,结果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5条为根据,判决女儿随父亲生活。该案例表明,我国法律在“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和“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这两个法定条件之间,对后者给予了更为优先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也基本上是以后者来对抗其他各种条件。这种法定条件之间的优先性的冲突,本质上反映了对不同价值的档次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