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上海是我国青年社会组织的重要发源地之一,十年来青年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其参与社会治理大体经历了2004--2006年起步、2006--2010年注册、2010--2015年发展三个时期,见证了我国青年社会组织由小及大及面向社会治理参与由少及多的发展历程。调研显示,目前上海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大体形成了丰富多样的参与领域,自筹与外引兼具的资金来源,半积极并趋热情的参与态度,上海一区县及社区为中心的活动场域,共青团在参与中枢纽和引领作用的发挥等几方面特点。当前深入推动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应进一步发育青年社会组织主体,形塑信任并释放组织参与的活动空间,优化社团支持管理相关政策,积极搭建参与网络平台,培育一批青年社会组织人才。由此,形成上海青年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间的双向互益。
简介:在客观行为方面,是否存在一定的诈骗行为,并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应当区分作为手段行为的诈骗行为和作为目的行为的诈骗行为,后者才是认定集资诈骗罪的关键。集资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主观超过要素,系目的犯理论中的断绝的结果犯,但这并不意味着'非法占有目的'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免除。我国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并不需要做完全统一的理解,在集资诈骗罪中,应当解释为'实现占有并所有,不愿归还'的意图,这样才能较为精确地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具体案件中,应当紧紧围绕这一点,对'非法占有目的'做严格的界定。
简介:环境犯罪将环境利益作为保护的法益.从而与公害犯罪相区别,充分反映了人类对环境价值认识的变迁。可持续发展观要求环境刑法突破过去只重视短期利益和人身利益保护的局限,决定了环境刑法的基本目标是保护包括环境利益与人类利益在内的生态环境整体利益。维护人与环境的和谐。环境刑事立法既要有生态的观念,又要有经济和社会观念,要注意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现代社会.刑法不能仅仅是对侵害的被动反应,还应作为危险防范和控制的工具。为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以行为为取向将环境犯罪设定为危险犯类型就成为必要。环境犯罪责任的承担者应是环境危险的制造者。鉴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行为人只有在有人为疏失或者滥用权力而故意地选择承担危险以致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才应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