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的创意应限定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且形成某种具体的模式、规则、框架等内在表达的智力成果,如节目模板、游戏规则等.创意作品区别于普通作品的核心在于其具有“双重层次”独创性和具体性特征.创意作品与普通作品之间的关系,是版权法保护程度的高低关系,是-种阶层或位阶关系,而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创意作品的版权保护的范围不应局限于作品的外在表达,而应延及创意作品的内在表达.
海峡法学
2015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