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为贯彻物权的对世性和排他性所设,旨在保护交易安全.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贯彻于民法的方方面面。尽管物权公示原则和隐私权所指向的内容可能会存在一定重叠,但因两者分别服务于不同的立法目的,适用于不同领域,在理论上并不排斥,故两者可以且有必要并存于一圆法律体系之下。在具体适用上,因隐私权保护属于基本法,而物权公示原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理,为贯彻物权公示原则所必须公开的信息,隐私权人应当作出让步,但这种让步仅限于物权公示原则的目的范围内,且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则便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我国现行立法多为原则性规定,过于抽象,且存在漏洞,应尽快予以完善。
简介:贵州具有独特的民族文化、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和悠久灿烂的历史底蕴,而这些恰恰使贵州具备了发展生态博物馆的良好条件。1995年,贵州开始探索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合理途径。1997年至2005年间,中国与挪威合作,先后在贵州六枝梭戛(1998年)、花溪镇山(2002年)、锦屏隆里(2004年)、黎平堂安(2005年)四个古老的民族村睾建立了苗族、布依族、汉族、侗族四大生态博物馆。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逐步实施,尤其是贵州实现后发赶超的迫切要求下,贵州的生态博物馆正面临着全新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简介:做好群众工作,是“枫桥经验”的核心和根本.2008年以来,浙江省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加强和创新群众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通过坚持源头治理,更加注重优民生促和谐;坚持系统治理,更加注重就地化解社会矛盾;坚持依法治理,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群众工作;坚持综合治理,更加注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坚持固本强基,更加注重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坚持依靠群众,更加注重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等举措,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推动群众工作不断创新,对于浙江省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加快建设“两富”现代化浙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简介:民间文化艺术作品是我国灿烂文化的瑰宝。随着我国国际化不断深化,其潜在的文化价值和日益凸显的商业价值使其权利纠纷日益增多。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并未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做出具体合理的规定。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来保护我国民间文化艺术作品迫在眉睫。《乌苏里船歌》一案更是引发了法律界人士对上述问题的思考,它是我国第一起民间文化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也是我国第一起关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纠纷的案例。本案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如被告是否有侵犯郝哲族人民的文化权利,少数民族文化主体到底是谁,原告是否能代表郝哲族人民,少数民族人民的文化权利应该如何来行使等问题,这些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简介:一些国家在由非民主体制向民主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往往遭遇各种暴力与冲突。由于人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新政府的信誉与合法性因此受到质疑,从而损害了民主转型的前景。阿富汗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特别是2009年的总统大选表明,恶劣的安全状况已经影响到民主的运作和信誉,这体现了一个困扰许多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国家的困境:没有人的安全,就没有可靠的民主;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很容易在一种失序、动荡的过渡期中反复纠缠,民众的不安全与无效的政府成为一对相互催生的恶瘤。西方的武力干预容易推翻一个旧政权却很难塑造一个强有力的新政权,其造成的权力真空加剧了人的安全与民主转型之间的紧张。民主的价值不容否定,但民主应该在一个稳定的安全基础上去构建,无视人的安全去追求民主,可能反过来有损于真正的民主进程。人的安全视角表明:安全在价值序位上是高于民主的,也是民主生成的前提性条件;有一个能够保证人的安全的有效政府,是国家顺利实现民主转型的关键。
简介:当代西方协商民主的制度难题是如何解决“协商”与“决策”二元分离问题.罗尔斯主张协商民主只适用于“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等政治问题;而菲什金则将民主协商排除在代议制之外,推崇公民微型协商小组.哈贝马斯针对上述“单轨”协商民主及其二元分离问题,提出了正式公共领域与非正式公共领域的“双轨”理论,并通过公民与政府间的“交往之流”促使二者的融合;博曼的二元民主强调执法与公民的协商以勾连立法、执法与公民之间的协商;科恩则主张通过政党上传下达的桥梁作用,促成二者的合一.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意味着在公共协商过程中只存在着一个主导着整个协商过程及其结果的单一理性;而多元理性论者古特曼等则认为:单一理性论者忽视了社会现实的差异性和不确定性等,因此主张“互惠原则”和“共融政治”.价值预设性协商民主强调价值、规范和程序的先定性,不免有强奸民意之嫌;价值待定性协商民主则力主:宪法只是一个对未来行动的一般承诺,具有持续性、对话性和再磋商性等.当下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建立健全以党的领导为前提、以协商民主为核心、以程序法治为主导、以宪法统治为保障的民主政治体制,当为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