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除制定和颁布了一部分特别重要的法律和法令外,基本上仍然援用了清末法律。北京政府时期仍然继续援用清末的许多法律,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进行大规模的、系统完整的立法活动,最终形成“六法全书”的立法体例,援用清末法律才大体结束。
简介:摘要:本文对明朝中后期的社会矛盾的复杂性作了简要介绍,并对这一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张居正的反道家无为而治,倡改革有为,反对阳明心学,主张敦本务实,以民为本,民贵君轻等法律思想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张居正的法律思想和改革措施对中国的封建专制主义体制在这一历史时期产生重要作用和积极意义,对我国现代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着重要意义。
简介:法律修辞是一种不同于道德修辞、文学修辞、政治修辞等其他修辞类型的特殊修辞,但由于人们对其特殊性重视不够,实践中混淆法律修辞与其他修辞类型的做法大量存在。从司法视角考察,不同于亚里士多德和伯克的修辞认知,法律修辞是指司法活动参与者有助于法律效果实现的修辞活动,包括言语和行为。界定法律修辞的特性需要遵循实然和应然两个层面的标准:一、有助于正确区分不同修辞类型,防止其他修辞类型的权力异化和思维制约;二、有助于提升司法活动参与者自身的修辞认知和实践能力,促进司法审判的良性运行。法律修辞的特性主要有:修辞背景上的强制说理性;修辞权限上的日趋独立性;修辞目的上的有限多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