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北京市实施仲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协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消费者协会密切配合,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己任,依法认真履行职能,全面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各项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l、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提高了消费者以法护权和经营者依法尽责的认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始终将宣传教育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除每年3·15活动期间组织一定规模和声势的宣传活动外,在平时还深入工厂、商店、旅游点、学校和居民区,广泛宣传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简介:社会共识,将具有桥梁纽带作用的行业协会纳入中介机构范畴。本刊8月号(总19期)曾以《中介机构的生命力在于服务》为题,集中披露了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成立二十多年来,围绕改革与发展的主题,在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在增强企业家依法经营意识与依法维权、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与企业竞争力、企业家素质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和积累的有效经验,该文引起不少行业协会的关注,并成为其借鉴的典范。鉴于读者对行业协会的关注,本期再刊出有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充分行使权力》的综述,证券业协会确立的“自律、服务、传导”职能,是面对新时期、新形势、新发展做出的明智决策,相信会对业界人士及有关读者有所启迪。
简介:摘要: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青少年是国之希望,但随着社会发展,未成年人心智水平已不同往日,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频频出现,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意味着刑事责任年龄的适当降低,使“他/她还是个孩子”的苍白辩解成为过去式,这体现的既是我国对社会违法行为的绝不忽视,也从侧面体现出我国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关注。但同时更需要通过法治教育来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也是法治社会的表现形式。
简介: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手工收集整理的广东和北京两地行政案件判决书信息,构建相应的微观数据集,实证研究被告的行政级别对原告胜诉可能性的异质性影响。研究发现,在以区县级政府单位作为被告的案件中,原告胜诉的可能性远低于乡镇级被告的案件,甚至低于直辖市级被告的案件,这不仅证实了行政干预司法的存在性,而且与理论解释相一致,同时也揭示了行政干预司法的作用渠道。而在二审中,区县级被告案件的原告胜诉可能性则高于乡镇级被告的案件,说明二审判决具有纠正一审司法偏误的积极作用。此外,一审和二审行政案件中均存在"审判长固定效应",尽管司法审判要求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判决显著地受到审判长个人特征的影响。
简介:在司法行政化背景下,法院内外部多种因素严重妨碍了法官的独立审判,使得当事人资源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生了变异。以四个直辖市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为研究对象,按照与政府的亲密程度将当事人分为体制内当事人和体制外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归属地进行分类,研究当事人资源对判决的影响。结果发现:体制内当事人基于来自体制的资源优势,在诉讼中获得显著高于体制外当事人的胜率;基于地理优势,本地的诉讼参与人能够以更低的成本接近本地体制核心,以获取诉讼相关资源,使得本地原告在司法判决中获取显著更高的胜率,本地律师也能显著提高其当事人的胜率。由此,提出相应司法改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