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八章奖励第九章惩戒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简介:一九九三年荆州地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了争创“十佳律师”和“十佳公证员”的竞赛活动。经过自下而上推荐、评选,“十佳律师”和“十佳公证员”已经产生,地区司法局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了通报表彰。“十佳律师”为:石首市第二律师事务所赛中平监利县第二律师事务所袁守海松滋县律师事务所刘启斌仙桃市第一律师事务所邹丽荣(女)钟祥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孔凡翠(女)公安县第一律师事务所施大谦京山县律师事务所邓年秀潜江市楚天津师事务所汪绍永江陵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刘于东荆州地区律师事务所荣延春“十佳公证员’为:江陵县公证处肖国雄张良志公安县公证处周祖成松滋县公证处袁先茂石首市公证处杨仁涛天门市公证处张明鲜潜江市公证处胡先智仙桃市公证
简介:《公务员法》第24条第1项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从立法原意和立法目的来看,该条法律规定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行政伦理的考量。但是,借鉴德国有关职业选择权的审查基准,结合宪法学原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刑法学、犯罪心理学的理论来看,该项立法并未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选择侵害更小的手段来限制他们的职业自由选择权;而且,侵害了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的人格尊严、平等权、参政权和职业自由选择权;同时,给社会秩序带来的潜在的危害,造成了我国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和冲突。由此也可以看出,立法所得收益明显小于其对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秩序的损害。所以,该项立法内容有违宪的嫌疑。
简介:国家追偿制度自创设以来,在实践中并未得到有效的实施,国家追偿条款基本上衍变成“休眠条款”。对于国家追偿制度的困境,学界从立法角度、执法角度等多方面进行了探讨。但从从行政管理中公务员惩戒制度视野来看,我国国家追偿制度存在背离公务员惩戒制度基本原则的问题.客观上影响了国家追偿制度的实施。立足于公务员惩戒制度角度,国家追偿制度必须立足于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国家追偿范围须以不损害公务人员的创造精神和责任心为限,国家追偿数额以保障公职人员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为限,国家追偿制度设计应当考虑责任人的现实能力,慎用经济责任。国家追偿制度是指国家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后,要求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①1994年,我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国家赔偿法》第14条和第24条即设立了国家追偿制度,之后2010年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16条和第31条再次明确了国家追偿制度。但是,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却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赔偿义务机关向有关责任者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情况非常有限。据有关权威人士披露,根据对26个省(市、区)各级财政部门的调查,2002年至2004年,向责任人追偿赔偿费用合计约217万,仅占财政核拨的赔偿费用总额的3%。例如,同期湖南省的追偿率为2.64%,黑龙江省的追偿率为2.1%,北京市的追偿率为4%。部分地区追偿赔偿费用数额为零。②因此,理论界普遍认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追偿条款基本上衍变成“休眠条款”,亟需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强化国家追偿制度的有效性。但正如法谚所云,法律的生命�
简介:为进一步推进陪审制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然而,当前陪审制的适用面临陪审案件数量大,陪审人员相对固定集中,陪审员未能有效发挥参与审判、监督审判的作用等现实问题。而社会民众缺乏对陪审制价值的认知、陪审制本身的制度设计缺陷及主观适用上的偏差等诸多因素决定了单一的"倍增计划"并不能解决陪审制的适用问题。也许正视陪审制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切实发挥陪审员的作用为根本出发点,通过技术性调整完善陪审制运行模式,才是推进陪审制发展的有效途径。具体而言,包括缩小陪审案件的适用范围、严格随机抽取机制及陪审退出机制以达到扩大实际陪审人员范围的目的、扩大大合议庭的使用范围等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