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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生命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生命法具有自身特殊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这是其成为独立部门法的法理前提;而调整生命社会关系的现实需要是生命法成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重要原因;此外,从我国生命立法建设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也正在将生命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来加以建设。生命法不是生命科技法的简称或别称,将生命法理解为生命科技法有害于生命法学研究。当前我国生命法学研究显现出了不少问题,但这并不会阻止生命法学成为21世纪最吸引人们眼球的一个法学学科。

  • 标签: 生命法 部门法 生命法学
  • 简介:民众性诉讼情绪是专业性质的民意,民意是政治的,诉讼情绪是法律的,在民众性诉讼情绪面前,邓玉娇案迅速落下法槌,完成了民众对司法的一次监督。本文结合多个案例,提出了民众性诉讼情绪这一概念,论述了其特征,剖析了其价值,重点是其与司法的冲突关系和正确疏导。

  • 标签: 民众性诉讼情绪 价值剖析 程序正义 立法 听证
  • 简介:第三人是民事诉讼和经济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于其根据和方式不同,可分为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目前,人们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认识基本趋于一致,但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看法则存在着很大分岐,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做法比较混乱,未能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观

  • 标签: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经济审判 参加诉讼 民事法律关系 诉讼当事人
  • 简介:<正>一、引言我国已先后通过《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单行法,目前正在进行侵权责任(行为)法的起草工作,民法典的主要规范内容几乎都已完备,只剩下人格权法的规定不够完整,立法机关终将面对人格权法如何立法的问题。

  • 标签: 人格权保护 人格权法 基本内容 中国民法典 立法建议 侵权行为法
  • 简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坚持独立辩护观,实践中,这已经危及到了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以及被告人的利益及其主体地位。由此,有观点认为应改独立辩护观为被告人中心主义辩护观。但是,鉴于刑事辩护工作的专业性与公益性,为维护被告人的实质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行业利益,律师辩护中仍需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律师辩护应遵循相对独立的辩护观,明确独立辩护的具体内涵及其边界。

  • 标签: 独立辩护观 被告人中心主义辩护观 相对独立的辩护观
  • 简介:我国现行制度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识别标准方面存在参诉根据不明确、类型划分不合理以及程序保晖缺失等问题.导致实践中滥列、漏列等地方保护主义乱象。有必要针对现行制度与实践情况所反映的问题,应通过准确把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在复杂诉讼形态中的合理定位,对其参诉根据中“案件处理结果”、“法律上利害关系”等概念加以明晰,并明确与其他多数主体形态间的界限,进而寻求现行制度下“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之被告型第三人的合理化矫正途径。

  • 标签: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辅助参加 复杂诉讼形态 程序保障
  • 简介:实践中强奸案件往往伴随有强制猥亵行为,但是司法实践部门及理论界往往以吸收犯予以定性,而对强制猥亵行为不予评价,这种一概而论的做法是不妥当的。我国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吸收犯,理论界也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司法实践也是无所适从,定罪量刑上的不公在所难免,罪刑法定、罪行均衡也就很难得到有效贯彻。针对实践中定罪量刑标准的模糊和理论上的观点分歧,强奸案件中的强制猥亵行为应该独立评价,以消除理论之争与实践之惑。

  • 标签: 强奸 强制猥亵 吸收犯 犯罪中止 数罪并罚
  • 简介:我国地方仲裁机构自1995年以来取得较大的发展,但国内外对其是否独立、胜任和公正,一直存在不同程度的怀疑。本文通过对S仲裁委的个案研究,具体剖析地方仲裁机构在我国特定的社会背景下追求独立、胜任和公正所面临的条件约束,以及这些条件约束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自身的努力来克服。个案详细描述了S仲裁委采取各种措施追求独立、胜任和公正的过程和效果,并解释了支撑S仲裁委不断努力的关键因素,从而初步揭示了一个可以用来观察和研究其他仲裁机构的要素分析框架。

  • 标签: 仲裁 仲裁机构 独立 胜任 公正
  • 简介:随着德国由保全抵押向流通抵押的发展,许多学者纷纷撰文呼吁中国抵押权未来的发展应当顺应现代抵押权这一独立化、价值化、证券化的潮流.大多数国家虽建立了证券抵押的立法例,但实质仍然坚守着抵押权的附随性.流通抵押较保全抵押来说,运动形式及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而中国不具备德国的物权无因性基础和担保物权次序固定的原则,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土壤.因此不赞成将抵押权单独转让写进物权法.

  • 标签: 保全抵押 流通抵押 转质 转抵押 约因 抵押权
  • 简介: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逐渐显现:具备四梁八柱性质的制度框架搭建完成,司法责任制改革已全面推开;首批员额法官检察官选任工作已经完成,院庭长办案形成常态机制;依法独立行使公正审判权的体制基石不断夯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全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带头严格落实,意义重大。同时,司法责任制改革也存在一些问题,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以司法规律为准则进一步完善,尤其是要加强入额人员能力建设和待遇落实;进一步落实权责一致性的改革;尽快建立配套,构建适应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审判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促进有限的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确保案件得到高质量高效率审理。东莞法院改革实践探索的'新型独立合议庭',增进了优化配置审判资源,落实司法权责,大幅提升审判质效,大幅提高当庭宣判、调撤率,最有效实现重构司法亲历性和权责一致性。

  • 标签: 司法责任制 新型独立合议庭 让审理者裁判 由裁判者负责 成效 优化
  • 简介:仲裁协议独立性是国际商事领域一项占据支配地位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从理论学说到法律原则的发展过程,表明它有其自身独特的理论与实践背景以及明确的针对性,这是理解、把握和运用该原则时必须加以注意的。不了解这一点,就不能正确地领会独立性原则的核心内涵和精神实质。实践中存在着对于该原则的曲解和误用,而这些曲解和误用乃是对于该原则之宗旨的背离与破坏,因而必须彻底地予以澄清与纠正。

  • 标签: 仲裁协议 独立性 仲裁条款 法律效力 管辖权 国际交易争议
  • 简介: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原告的界限及其认定张晋红易萍问题的提出:1995年秋季全国法律专业自学考试题中有一案例分析题为:“滨江市刘华、邱芸夫妇有二子一女。长子刘东在滨江市工作,次子刘明在日本留学,女儿刘茜在南江市工作。1991年10月,刘华、邱...

  • 标签: 独立请求权 共同原告 第三人 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 参加诉讼
  • 简介:已经沉寂了的舶来品——独立董事制度,又被万华之争激起千层浪。这场因大股东的意志与管理层的利己主义相对抗引发的室内型商战,让我们意识到独立董事在控制权争夺时保持独立、忠实、勤勉何等重要。独立董事面对室内型控制权争夺,易陷入个人好恶与法律义务相冲突的窘境中。然而,由于控制权争夺易导致公司经营混乱,加之信息不对称,外部股东难以监督,上市公司更加需要独立董事作出善意理性的判断以维护整体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在控制权争夺时,较于公司正经营时负有更严格的义务,该义务体现为更加关注决策与监督过程的操作细节。

  • 标签: 控制权争夺 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 独立性
  • 简介: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界定和确认往往比较困难,有的仅仅根据货款流向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的把案件多少有点联系的人确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因而存在错列、漏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况。那么。在民事诉讼中如何界定和确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呢?

  • 标签: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民事诉讼 民事审判 界定 案件 根据
  • 简介:《庄子·列御寇》有则寓言:"朱评漫学屠龙于支离益,殚千金之家,三年技成,而无所用其巧。"朱某耗尽家财,苦练3年,学得屠龙术,出山后却发现天下本无龙,英雄无用武之地,杀猪杀羊的活儿又上不了手,所学不能致以实用,这是何等的悲哀!但现在这种悲哀仍在上演着,法科学生毕业后,不会讯问、询问,不会记笔录,不会处理案件,耗时耗财4年甚至更长时间,学到的也许是像屠龙术这种可以独赏

  • 标签: 纠纷解决 人民调解 处理案件 列御寇 千金之家 有则
  • 简介:15号指导案例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慎重适用"、"从严掌握"法人独立地位否认的立场,但存在三点不足:一是偏重"人格混同"之构成的论述,而对"人格混同"为何"严重损害"债权人缺乏说明和论证。由此可能产生鼓励法院轻易否认法人独立地位的负面效果。二是"参照"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不符合类推适用的要求。三是将"关联公司"作为认定"横向人格混同"进而否认法人独立地位的约束条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足。

  • 标签: 人格混同 法人 类推适用 关联公司
  • 简介:美国监管法律的历史可以分为早期形成阶段、"新政"期间的发展阶段以及战后的调整阶段。从市场失灵到公共福祉再到社会性监管,在每个发展阶段,监管的目标与对象也在相应变化着。它集合了立法、司法与行政功能于一身,疏离于实体行政法体系之外,反而强调程序的公正性。这些外部特征的背后既有一系列的历史性因素更有来自于普通法精神的决定性影响。这种在美国土生土长的制度安排最终并未被大陆法系的欧洲国家全盘继受,特别是德国的监管行政法已经完成了其融入行政法体系并与一般行政程序规定相衔接的过程。

  • 标签: 监管历史 监管理论 美国独立监管 德国监管行政法
  • 简介:对于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解释,学界存在基于共犯独立性说、基于共犯从属性说以及基于单一正犯体系三种路径。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一种规范的、功能的单一正犯体系,根据这一体系的理论,应当将刑法第29条第2款解释为"被教唆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没有得逞"。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只是一个注意规定,即在没有这一规定的情况下,事实上也可以直接适用刑法关于犯罪的预备和未遂的规定对教唆预备和教唆未遂进行处罚。

  • 标签: 刑法第29条第2款 共犯独立性 共犯从属性 单一正犯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