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制度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识别标准方面存在参诉根据不明确、类型划分不合理以及程序保晖缺失等问题.导致实践中滥列、漏列等地方保护主义乱象。有必要针对现行制度与实践情况所反映的问题,应通过准确把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在复杂诉讼形态中的合理定位,对其参诉根据中“案件处理结果”、“法律上利害关系”等概念加以明晰,并明确与其他多数主体形态间的界限,进而寻求现行制度下“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之被告型第三人的合理化矫正途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