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案情简介 王某,男,36岁,1979年7月参加工作,原系某市劳教所一中队干警。 1995年12月,王执意要求将吸毒劳教人员李某带出劳教所,并因玩忽职守,监管失控,造成李某逃跑,在逃跑期间,李又重新吸毒。市司法局根据王某所犯错误的事实,决定给予辞退,同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对王某的处理决定,引起了一些同志的异议,他们认为,市司法局的决定,犯了对同一错误事实重复给予行政处分的错误。即,如果给予王以辞退,就不应再给予记大过处分;或给予王以记大过处分,就不应辞退。市司法局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呢? 二、案情调查 王某所犯错误发生后,市劳教所进行了立案调查,查明的案情是:
简介:处分决定能否执行到位,直接影响着党纪党规的严肃性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性与形象。两年来,我们霍州市纪委将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牢牢抓在手上,有针对性地制订了一些措施,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探索,基本形成了一套确保执行到位的运行机制。一、抓住主要部门,强化组织领导,形成确保处分执行到位的组织网络组织、人事、财政、教委、劳动、市直各工委(总支)、各乡镇,这些主要职能部门和单位是分别掌管着党员干部人事和工资审批的权力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做出的“处分决定”,最主要的就是要通过这些职能部门和单位去落实。从出现执纪不到位的现实和我们的分析认为,正是由于这些单位的重视程度不够,才是形成处分决定落实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简介:叶挺于1924年10月加入中共至1928年6月脱党,这三年半时间内竟两次受到党内处分,究竟为何原因?1926年5月,叶挺独立团作为北伐的先遣队先期入湘,而后直捣武昌。9月5日,北伐军第二次总攻武昌。蒋介石嫡系刘峙所率二师裹足不前,独立团一营营长曹渊率部队孤军攻城,部队损失惨重,曹渊牺牲。刘峙却谎报二师比独立团先攻入城内,欲窃夺头功。叶挺极为愤慨,但在蒋介石庇护下,刘峙未受到任何处分,安葬完曹渊等烈士后,他悲怆地对独立团参谋长周士第叹息道:“独立团伤亡如此重大,似乎无人爱惜,实在无法再干下去了。”一气之下,叶挺擅离团队到上海接家属去了。
简介:行政主体的职权是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概念在学界已形成共识。在分析行政主体的职权时,理论界普遍认为行政主体的职权具有不可处分性,其以行政职权是国家权的组成部分、行政主体没有独立法律人格、行政主体权利义务不可分割等理论作为支撑。我们认为这些理论本身的缺陷决定了它们不能支撑职权不可处分的论点。原因在于行政主体在职权行使过程中的意志并非从属而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并非无人格而是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关系中是完整而非不完整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实则处分一定行政职权之权。行政主体的职权处分权一旦能够从理论上得到合乎逻辑的证明,其一旦能够成立就应该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行政法治中得到反映,应被国家法律作为一个重要的行政法制度确立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