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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个结果
  • 简介:摘要:本文对济南不动产登记全链条办证项目的实施背景、主要做法、取得成效进行了深入研究。济南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一网通办、一窗办理、一次办成、一证取证,打造了全国领先不动产登记全链条办证模式,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办证。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全链条办证 实践探索
  • 简介:摘 要: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来,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数据整合和系统建设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其中房产数据与土地数据的整合建库成为了档案管理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工作的重点。数据整合的目标是将土地、房产已发证存量数据进行标准化转换、入库、建库,同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系统无缝衔接,实现信息互动共享。最终,通过档案扫描、后置档案归档等多种管理方式,提高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及档案查询利用效率档案制作归档和查询效率。如何对这些分散在多个部门的海量存量数据进行有效整合,消除多源异构和信息孤岛等问题,建立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显得十分迫切,本文重点研究房地数据整合建库。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数据整合 数据库
  •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加大对于各行业的发展力度,改善我国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一直以来,房地产都是广大人民群众所共同关注的热议话题。近二十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进入快车道,房地产业作为第三产业和支柱性产业,也迎来了黄金时代。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房地产行业也进入到了黄金时代,随着人民生活和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房地产的价值量也越来越大,房地产权属的确权也越来越重要。因此,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及当前行业特征的政策法规,以此来规范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尤为重要。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房地产经济 影响研究
  • 简介:摘要: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国家对农村的管理日益规范,我国农村经济水平逐渐有所提升。在农村宅基地中,确权登记是其重要步骤之一,但是在现阶段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对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有利于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文章针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问题与措施进行分析,旨在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和谐发展。

  • 标签: 确权登记 农村宅基地 问题与措施
  • 简介:摘要   随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稳步实施,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被赋予了重要任务。既是保护房地产资源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但是,在实际的不动产权登记调查中,还存在很多困难需要解决。为此,本文对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的问题及现状进行了深入研究。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权籍调查 问题及现状
  • 简介:摘要:不动产登记事关群众切身权益和城市营商环境,现阶段我国对不动产登记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全面推动不动产登记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民化,真正形成人民满意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体系,以此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文对不动产登记服务进行了简要概述,并深入探究了不动产登记服务优化策略,以供参考。

  • 标签: 不动产登记服务 经济 高质量发展
  • 简介:摘要:本文旨在全面分析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类型及其产生原因,探讨有效的纠纷处理机制,以期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具体任务包括:一是对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类型进行分类梳理,明确各类错误的特点和表现形式;二是对不动产登记错误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找出问题的根源;三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纠纷处理机制,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错误原因 纠纷 处理机制
  • 简介:摘要:企业为加强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自身技术发展,企业会投资大量的费用应用于企业的技术研发与技术管理。企业通过技术研发获得更为高水平的科学技术,生产出领先当下市场的产品,从而提高自身竞争力。企业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新产品研发,新技术引进,旧产品改进等一切经济支出活动。企业研发活动所产生的研发费用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成本与经济消耗,因此提高企业对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财务处理能力,有助于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 标签: 企业研发费 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 税务处理
  • 简介:        摘要:本文通过对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顺延工期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可索赔的的工期及费用索赔管理方法和案例的分析,总结出了一些具体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希望能对工程项目中承包方的合同工期和费用索赔这一环节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 标签:         承包方 顺延工期 工期和费用 合同索赔管理
  • 简介:摘要: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下,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态势良好,但行业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不动产权引发的纠纷已影响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且该制度的规范化推行有着重要意义,不仅解决了不动产的归属问题,也保障了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本文根据不动产登记与房地产经济的关系,分析不动产登记对房地产市场流通、房价波动及市场调控产生的影响,搭建数据交流平台,维护市场交易稳定。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房地产经纪 影响
  • 简介:【摘要】各地的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申请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不一:有的不审查婚姻状况、有的则审查、有的则采用“宽进严出”或“严进宽出”的方法。随着《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的出台,各地也在逐步完善自己的操作, 相继出台政策,不再审查婚姻状况。那么,登记机构到底需要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关系吗?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1 、登记机构没有审查婚姻状况的职权   《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3.4.1 条规定的询问事项中,也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的情形。进一步说明了登记机构尽到询问职责即可。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强调了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查验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且按照申请登记材料的内容将当事人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没有明确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规定。也就是说,登记机构受理业务时,只要“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并询问申请人申请的房屋是否有共有人,如果申请人表示存在共有人,则要与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无共有人,登记机构将“依申请”受理登记。这样做,登记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因此,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强行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与依法行政和依法登记的要求相违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当事人婚姻关系和财产归属的实质性审查,显然超越了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职权范围,违反了《物权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2 、登记机构没有能力审查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的审查,当属民政部门的职权,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民政部门也无从核实当事人的真实婚姻状况。其一,我国八九十年代及以前,婚姻登记基本在各乡镇民政办公室办理,婚姻登记档案也基本上为纸质档案,管理、保存上也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以至于现在有许多年代久远的档案遗失、无法查询。从九十年代末期至今,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口流动量大、户籍迁移频繁,许多人迁出原户籍地到其他城市定居,造成了婚姻登记档案的不完备。其二,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或丧偶等造成婚姻状况变动的信息也无法及时反馈到民政部门。其三,婚姻登记系统未能实现全面联网,而婚姻登记实行属地管辖,导致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具有地域与时间的局部性。   婚姻状况的审查,令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工作变得异常繁锁。例如:李某结婚、离婚数次,但未分割财产,如果审查婚姻状况关系的话,登记机构需要李某提供其数次结婚、离婚登记的手续,还要审查其离婚时是协议离婚,还是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登记机构要从头至尾把李某的婚姻状况罗列出来,然后再判断其房屋权利归属。如涉及到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可能还需要其离异多年的配偶(还可能不止一个)签字,在现实中不具备操作性。   可以看出,民政部门尚且不能真实掌握准确的婚姻状况信息,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说,更难以审查。    3 、相关法律规定调整后,不审查婚姻状况不会给登记机构和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11 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处分登记甚至不需审查另一方是否同意,只要第三人为善意购买,人民法院也不支持配偶追回房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解决了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时的审理顺序问题,首次以书面形式确立了“先民事,后行政”的原则,也就是说,该规定间接排除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民事法律关系实体审查的责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除非有相关约定,否则产权并不会因为“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而仅属一方。如果发生纠纷,权利受损方完全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既使引发诉讼,也应先解决民事纠纷,登记机构完全可以凭生效的民事判决(调解)书办理相应的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实质性的影响其实并不会很大。上海、南京、无锡等地已经实施该举措多年,不审查婚姻状况并不会带来 “不良反应”。    4 、不审查婚姻状况的好处    4.1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   “放管服”改革以来,各地最大限度精简优化审批,按照“能放尽放,能简即简”原则,精简流程材料,申请材料由原先多份逐渐减少为一份,减少办事群众重复提交材料、证明等,做到真正地让群众少跑路。   按照旧的做法,不动产登记时实质审查婚姻关系既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又给登记机构审查方面带来麻烦,市民既不理解,也容易产生矛盾。不审查的话,有利于简化不动产登记资料,减少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压力,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也利于减少档案存放的压力。    4.2 有利于保护申请人个人隐私    1994 年 2 月 1 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申请结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是不需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的,由申请人独自办理,作为个人隐私,特别是在当事人不愿意婚姻情况披露的情况下,我们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实质审查当事人的婚姻情况,是对市民隐私的一种保护。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勿需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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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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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提出要对水流、森林、草原、荒地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确立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自然资源与不动产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在国家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时代背景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面临着改革创新。认清自然资源与不动产之间的本质关系,统筹推进信息化建设,对建立信息关联、监管有效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尤为重要。立足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的时代背景,对登记信息化建设亟需明确和解决的问题进行探究,最后提出了信息化建设思路。

  • 标签: 自然资源 不動产 信息化
  • 简介:摘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可以确认土地权利,减少因土地产权问题引起的土地纠纷,促进农村的社会和谐提供基础,建立城乡统一的地籍管理体系,形成一体化的地籍管理系统提供基础。本文分析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 标签: 地籍管理 农村土地登记 经费
  • 简介:摘要 :我国自 07年颁布《物权法》开始到今天,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已经提出了十几年,在这十几年间,通过不断的变革和发展,我国关于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工作也得到了初步的成就。但是与此同时,各个地区之间工作完成程度的差异也开始逐渐显露出来。为了能够更好的完成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工作,相关人员就应当加强对于权籍测量技术的了解,根据所测对象的具体情况,挑选适用的测量技术,提高测量的效率,以便于更好的完成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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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 要:本文以集体土地及其房屋的权属调查、界址测量及登记发证为主线,兼顾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的实际需要,根据地籍、房产测量调查等相关规范规程,因地制宜确定土地房屋测绘调查方法,即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全面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登记发证工作,与此同时进行土地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测绘工作,建立集体土地房地一体调查的数据平台。并在西安市阎良区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项目中得到了实施验证,为今后同类项目的开展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 标签: 权属调查 地籍测绘 房地一体 登记发证
  • 简介:摘要:进入新时代以来,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地方自然资源局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权籍调查成果通知书”,认为之前某项调查错误,要求撤销该不动产登记;而登记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登记无误,不予撤销、甚至引发不动产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尴尬局面。实质上,这里涉及的是权籍调查与登记的关系。现实中,这个关系容易让人误会成确权和登记的关系:有的认为权籍调查就是确权;有的认为登记就是确权。以上误解会影响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有必要进行分析和明确。

  • 标签: 新时期下 不动产 权籍调查 自然资源 确权登记
  • 简介:【摘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了确权登记的内容、目标以及应用管理等方面,但是其中并没有涉及到成果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对此,本文从成果质量保障的角度出发,针对确权登记期间的质量标准以及质量控制措施进行研究分析,希望可以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帮助。

  • 标签: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成果质量 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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