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1998]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财务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建设单位设立财务机构问题。凡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没有条件设立财务机构的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二、经营性项目实行资本金办法后,有关会计核算及报表的编制应按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执行。三、关于在建设期间内,建设项目的存款利息收入和经营性项目的财政贴息资金的处理问题。对1997年底之前
简介: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充分估量未来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发展对综合国力,社会经济结构和人民生活的巨大影响,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推进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以科技促发展,是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党中央做出的又一战略性决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战略决策,加速科技进步,推进高新技术发展及其产业化进程,国家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发展、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激励政策。为帮助广大纳税人了解国家这方面的税收政策规定,现就有关的具体政策规定介绍如下:
简介: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