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政部颁发了《关于用产品税、增值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为了进一步适应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对于鼓励企业利用外资、扩大产品出口和促进我国工业企业尽快赶上世界先进水平,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1980年12月30日,国务院在有关文件中规定,企业用外汇贷款引进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内配套的基建贷款),在归还贷款期间的各个年度,可用贷款项目新增产品利润、折旧基金归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还可以用新增产品缴纳的,工商税归还。为了正确贯彻这一规
税务研究
1987年A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