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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个结果
  • 简介:普遍管辖原则理论和实践尚处于发展中,并未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原则,其普遍理论与谨慎实践之间存在缺口,此缺口需以普遍管辖原则产生理论基础来说明。自然法是强行法理论渊源,强行法规则要求处罚“受国家支持或同意”犯罪行为,强行法是普遍管辖原则存在理论基础。普遍管辖原则实践开始于纽伦堡审判,推动普遍管辖原则发展并非理论,而是偶然事件。

  • 标签: 普遍管辖原则 折衷主义 普遍主义 强行法 纽伦堡审判
  • 简介:醉酒驾驶行为危险性是其刑事可罚性前提,而危险性大小则应成为危险驾驶罪量刑主要依据。被告人醉酒程度越深,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受酒精影响就越差,驾驶行为危险性就越大;同时驾驶车辆大小及车型不同,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员危险也不同。因此在确定醉驾案件基准刑时应以被告人醉酒程度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到驾驶车辆本身危险系数。此外,醉酒驾驶行为实际危险大小还取决于被告人驾驶能力、驾驶车辆本身安全状况、行驶路段实际交通状况及驾驶行为实际表现等因素,这些情节在确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时均有重要意义。

  • 标签: 醉酒驾驶 危险驾驶 危险犯 量刑情节
  • 简介:刑罚无疑具有预防犯罪价值,这种价值体现在犯罪人作案前对刑罚风险主观估计,而犯罪人自身对刑罚认知上偏差,会影响刑罚预防价值发挥。传统上,青少年犯罪常被认为是一种“不计后果”犯罪,其实犯罪青少年对刑罚风险感知、判断并不弱于其他犯罪人,刑罚对青少年犯罪仍有重要预防作用,只不过其作用大小因犯罪青少年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等有所差异。另外,一些相关因素,也造成了刑罚对部分犯罪青少年预防作用“缺失”。

  • 标签: 青少年犯罪 刑罚 犯罪预防
  • 简介:刑事和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途径,而不起诉又是刑事和解处理案件重要方式之一。在各类不起诉案件中做好答疑说理工作,化解矛盾,是实现刑事和解良好效果必须研究课题。湘潭市检察机关两年来开展不起诉答疑说理实践经验,总结研究了该机制存在价值、出现问题、解决方法,值得重视。

  • 标签: 不起诉 答疑说理 工作机制
  • 简介:一、意大利黑手党产生与黑手党王国的确立意大利是黑手党最早发源地和根据地.现在意大利有三个主要黑手党组织,即西西里(cicily)科萨·诺斯特拉(Cosanostra),那不勒斯(Neapolitan)克莫拉(Cammora)和卡拉布里亚(Calabrian)恩特兰盖塔(Ndrangheta).此外,还有一些较小黑手党组织.这些黑手党组织虽然都有各自特点和传统,但是它们更有许多共同之处,因此,一般统称为黑手党.在这些组织中,西西里科萨·诺斯特拉由于其历史悠久,组织严密,规模庞大,犯罪势力和政治经济实力雄厚,是意大利黑手党主要代表.

  • 标签: 形成演变 意大利黑手党形成
  • 简介:在我国科教兴国战略有力推动下,二十年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都有了很大发展。作为既具有社会科学属性又具有自然科学属性刑事法学发展,也毫不例外。我国刑事法学已基本形成了学科体系。各门学科都不同程度地有了自己格局。

  • 标签: 刑事法学 例外 中国 十年 科教兴国战略 学科体系
  • 简介:<正>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财产损失损害赔偿诉讼,是在实行刑事附带民事诉

  • 标签: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检察院 现行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起诉 其他组织
  • 简介:'危险犯是既遂犯'这一传统观点既缺乏刑法理论根基,也无法指导刑事司法实践.事实上,危险犯只是与之相对应实害犯未遂形态.这是刑法基本原理和刑法应有之精神所决定.

  • 标签: 危险犯 既遂 未遂 犯罪结果
  • 简介:强化侦查监督权一直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重要内容。而刑事侦查监督权有效运行,取决于完备、高效刑事侦查监督机制。必须把侦查监督机制放在刑事侦查监督工作系统中,厘清刑事侦查监督机制基本内涵、构成要素、运行原理及基本途径,在此基础上探讨构建侦查监督机制,强化侦查监督权。

  • 标签: 侦查监督权 侦查监督机制 侦查监督手段
  • 简介:司法不公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隐藏在其背后职务犯罪更是社会关注腐败热点问题。司法人员利用行使司法权职务之便实施职务犯罪是引发司法不公主要原因。深入分析司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特点以及查办难点,尊重司法规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查办机制,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 标签: 司法不公 职务犯罪 机制重构
  • 简介:论我国刑事政策和策略及其运用敬大力一、刑事政策和策略及其发展政策和策略是一种政治措施,从本质上讲,无论政策和策略涉及哪一具体社会生活领域,都属于政治范畴,是政治概念。在我国,作为政治措施政策和策略,就是党和国家在各种涉及全局利害关系方面的问题...

  • 标签: 政策和策略 刑事政策 刑事法律 刑事执法 同犯罪作斗争 党和国家
  • 简介:随着试点工作步入深水区,量刑程序改革面临越来越多困难。独立量刑程序不应成为刑事审判必经程序,控辩双方有权选择是否启动。目前,实行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具有一定现实合理性,但从长远来看,完全独立量刑程序才能更好地实现量刑改革目标。在开展量刑程序试点改革工作时应防止一种倾向,即将量刑建议制度强行施行于每个案件中,而不顾量刑建议可能带来消极影响。并非所有的量刑情节都是在量刑程序中待证事实。在量刑程序中,量刑情节证明标准应该与定罪事实证明标准有所区分,从重处罚和死刑量刑情节应该有更高证明标准。

  • 标签: 量刑程序改革 量刑建议权 模式选择 证明标准
  • 简介:”制造社会恐怖”是恐怖活动犯罪特有的犯罪目的,正确理解恐怖活动犯罪这一犯罪目的内容,以及由这一目的决定恐怖活动犯罪罪过结构和客观特征,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恐怖活动犯罪,正确适用刑法相关规定基本前提。

  • 标签: 中国 恐怖活动犯罪 认定 刑法 犯罪目的 特征
  • 简介:本文所述同案犯是指可以并案起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同案犯供词互相印证事实状况客观存在.笔者结合多年从事审查起诉工作积累实践经验,就同案犯供述刑事证据价值谈一些粗浅认识.

  • 标签: 证据价值 刑事 供述 审查起诉工作 犯罪嫌疑人 司法实践
  • 简介:持械聚众斗殴犯罪中,对“持”应当严格依照文义解释为“拿着”、“握住”之意,“持”是一种客观状态,应当以斗殴时是否实际持有器械为认定准则,主观预谋不应当成为其认定依据;械并不等同于凶器,对其含义应紧扣“足以致人伤亡”本质特征进行理解,不必拘泥于其物理或生命形态。犯聚众斗殴罪之首要分子应当对全案之持械情节负责,积极参加者对其自身持械行为负责。必要时,可综合全案情况进行主从犯区分,不必拘泥于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角色划分。

  • 标签: 器械 致人伤亡 部分持械 主从犯
  • 简介:<正>制定反贪污贿赂法,是廉政建设法制化一项重大决策。作为一部系统完备反贪污贿赂专门法律,必然涉及惩戒妨害司法行为问题。本文从强化惩戒妨害司法行为措施必要性,完善惩戒妨害司法行为法律规范设想等方面,略抒管见。一、反贪污贿赂实践需要完善和强化惩戒妨害司法行为措施首先,从反贪污贿赂斗争中妨害司法行为严重性看,必须进一步强化惩

  • 标签: 司法行为 反贪污贿赂法 妨害行为 贪污贿赂案件 司法机关 重大决策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漏洞,无法达到逻辑上自洽。从实证考察、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和体系解释角度考察不难得出如下结论:在满足《解释》第2条犯罪成立要件之外,存在多个量刑情节并存情形,可以纳入到《解释》第4条范畴,将其认定为“有其他恶劣情节”,进而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 标签: 量刑 法定刑 解释
  • 简介:所谓激励,简单地说,是指激发和鼓励。而机制含义,似乎就复杂得多。机制原意是指机器构造和动作原理,本属于工程技术学术语。后来,机制一词广泛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有人认为机制此时主要侧重于描述事物运行活动状态。那么,所谓激励机制,就是指各种激发和鼓励要素间律动或惯性作用联系,并通过一定作用形式表现出来,形成系统综合效应。相应地,检察机关激励机制则是指能够激发和鼓励检察官奋发进取和各种要素间作用联系,并通过一定作用形式表现出来,从而产生推动检察事业蓬勃发展效应。一、激励机制作用(一)激发检察官工作热情检察工作是一项艰苦劳动,要求检察官对此保持一种持久热情,仅靠一种道德上奉献精神是远远不够。大思想家卢梭或许已给了我们启示。卢梭认为,追求幸福是人类活动唯一动力。而幸福最简单含义就是生存需求,也就是说,只有人类在完成一种社会活动后,能够感受到该活动所带来满足自身生存利益,才能激发起对该活动热情。试想,一个人发现他劳动成果越为他所需要反而越不会得到时候,谁肯从事艰苦劳动呢?激励机制正是从这一点出发,在检察官完成各项工作后,赋予其享受劳动成果权利。这样,检察官自然就会对其...

  • 标签: 检察机关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思考
  • 简介:在轻微刑事案件已成为犯罪主流社会背景下,执法理念和方式也应作相应调整。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应新社会形势,应以优化轻微刑事案件逮捕制度为切入点。

  • 标签: 宽严相济 轻微刑事案件 审查逮捕制度
  • 简介: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在完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律师会见权方面体现了对律师有效辩护权尊重与保障。但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权规定仍然有改进空间。为了有效地保障律师会见权充分实现,本文拟从安排会见机关中立化和救济途径克善化两个方面进行机制建构。一方面,将犯罪嫌疑人羁押由非隶属于侦查机关其他机关负责和实施,实行侦羁分离。另一方面,应当将违反会见权所取得证据纳入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通过司法解释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程序性救济权利。

  • 标签: 会见权 有效辩护 侦羁分离 程序性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