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徐友渔在2008年3月6日《南方都市报》撰文认为,发端于30年前的改革开放有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那就是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大讨论带动的思想解放运动。那场讨论从根本上扭转了中国人的思维习惯,使人们从“最高指示”、“句句照办、字字照办”的神学教条和幻梦中解脱出来,面对实际,一切以实践为出发点和归宿。30年之后我们回过头去看,能够深切地感到思想解放运动有多么重要,没有思想解放,中国不可能走出“文化大革命”的阴影,不可能摆脱根深蒂固的,几乎在所有领域无所不包的左的指导方针,更不可能有改革开放的新局面。
简介:编辑同志:我们办理了一起非法收购明知盗伐、滥伐林木案件,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非林区非法收购林木的犯罪规定。刑法第345条第3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其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如何认定?江西钟国栋钟国栋同志: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应依照刑法第345条第3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在非林区,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所得的盗伐、滥伐的林木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应依照刑法第312条的规定,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在非林区,必须是“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所得的林木”而予以收购的,才构成犯罪,如果盗伐、滥伐林木的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违法,则不构成犯罪。而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另外,关于刑法第345条第3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