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关于犯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相当大的分歧,目前的观点主要有的四要件、三阶层、两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这几种理论各有优劣。四要件强调主客观相统一,通俗易懂便于初学者学习;三阶层理论坚持层层递进的逻辑顺序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有利于在程序上保障司法公正,适合审判者使用;两要件在认定犯罪上更为开放,为被告出罪提空了充分的辩护空间,针对不同的情况,不同的人可以选择适用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简介:<正>在我国采用或者介绍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著作中,通常将"构成要件"理解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第一阶层(构成要件符合性)中的"构成要件",其乃是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而不是全部条件。这基本上也是德国和日本刑法学的理解,没有问题,正如德国学者罗克辛(Roxin)教授在一本刑法入门书中写道:"只需要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乃是可罚性的首要条件,即已足够。"不过,之所以在我国产生三阶层和四要件之争,以及之所以在大陆法系刑法学中会出现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之间乃至和罪责之间关系的变化,和德国刑法学中构成要件论的演变有紧密关系。为了理解构成要件究竟是什么,并把握相应争论的背景,有必要梳理德国刑法学中构成要件论的演变。只有把握住了历史,才可认知现在。仅当如此,我们对构成要件论的理解才能达到一定的深
简介: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基本上不敢也不愿直接宣告无罪,无罪判决异化现象突出,引起了广泛关注。无罪判决作为一种法定的刑事判决类型,系人民法院生杀予夺之重器,关乎当事人权益保障、犯罪分子惩治与社会和谐稳定,有其存在的合理空间。我国无罪判决率走低之现状,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人员在定罪量刑上逐渐趋同,办案素质与能力不断提高。但无罪判决率持续走低乃至趋零,逾越了其本应存在的合理区间。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程序的遵守不尽法,刑事司法程序中公检法之间的制约不足、配合有余;二是次生的责任不易避,无罪判决所引发的诸如绩效考评、责任追究、国家赔偿等次生问题不容低估,更不敢忽视;三是出罪的环境不宽松,综治维稳形势、党政机关、社会舆论压力(包括被害方)以及法官缺乏依法宣告无罪的勇气等案外因素,极大地挤压了无罪判决的适用空间。无罪推定若要固守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唯有从制度规范层面找准切入点与突破口,严格贯彻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原则,限缩影响无罪判决异化的各种干扰因素,无罪判决方能依法理性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