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将非法放贷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意味着今后将非法放贷行为作为定义为犯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在这以前非法放贷行为多被视为民事行为。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中表明“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自此,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对非法放贷行为不以犯罪论处,直至2019年10月21日《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非法放贷行为又重新被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所以在2012年至2019年之间的案件或是2012年以前、2019年以后的案件在法律适用问题上都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50篇案例,对非法放贷入罪前后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
简介:【摘要】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存在故意、过失等主观要素应归属于构成要件还是罪责阶层的争论,实际上对于该问题的分歧体现出对于不法的不同理解。对于该问题,并非只是讨论故意等主观要素在犯罪论构体系的位置这一形式方面,实际上涉及不法是否同时由主观因素影响和决定的问题而至关重要。在犯罪论体系中,故意等主观要素应当纳入构成要件、成为违法性判断的基础。
简介:【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入刑的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且纵观修正案十一以及近几年出台的其他修正案,除了高空抛物罪以外,还存在着大量有关危险犯的规定。这种立法活动也引起了各种争议,有观点认为这些罪名的增设是为了适应风险社会下对集体和个人法益的有力保障;但也有观点批评这些立法活动背后体现的是积极预防刑法观对刑法谦抑性的破坏,也无益于对人权的保障。本文从高空抛物罪入手,探究目前我国刑事立法中体现的积极预防刑法观,并为维护刑法的谦抑性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
简介:摘要 本文讨论了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实行行为、主观要件、行为性质和杀人未遂的处罚认定,本文认为绑架杀害行为发生在非法控制人质阶段,暴力绑架人阶段成立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未遂的竞合;主观要件是故意,行为性质属于结合犯,对未遂以绑架杀害处罚,适用未遂犯减轻处罚规定。
简介:摘要 通过对现有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案例分析和行政前置要件的学理分析,造成本罪名适用较少的原因主要是刑事不法依赖于行政不法判断,但是行政前置要件的前提模糊,“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所规定的主体不明,责令改正的性质和内容均没有相关规定,导致行政法与刑法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衔接。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合理规范责令改正通知作出的标准,增加相关权利人的救济途径,破除行政不法对刑事不法判断的制约。
简介:摘要:我国现阶段刑事立法出现活性化的特征,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关注社会民生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是刑法回应社会屡屡出现的高空抛物事件,保护公民“头顶安全”和“出行安全”。高空抛物罪是轻罪,面临着过度回应民意以及造成司法附随性负面后果的风险。因此,对该罪的司法适用应谨慎,通过对“情节严重”定罪情节的限制性解释,严格限定高空抛物罪的司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