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刑事诉讼已将人权保障作为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强调人权保障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但在我国,由于立法水平、法制观念和传统习惯认识的影响,被害人的人权保障长期受不到重视。本文从刑事司法过程中被害人的人权保障措施,对比国际公约人权标准,分析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关键词】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被害人权利救济一、人权保障的内涵所谓人权就是属于人的或关于人的权利,即作为人应该享有的、不可非法剥夺或转让的权利。人权思想起源于17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随后成为资产阶级推翻封建统治的重要思想武器,是全人类长期以来共同创造的宝贵的精神财富,与人类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思想、法律等发展水平紧密相连。因此,人权的概念和范围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的充实、丰富和发展。所谓司法人权保障,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有可能侵夺公民个人权利的国家追诉权等公权力由司法权进行控制,通过抑制权利的滥用以促使其理性、规范行使,从而保障人权免于国家公权力的侵犯。司法保障人权原则是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理念以及权力制衡原理在司法活动中的反映,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为此设定两项基本准则,即必要性原则和适度性原则,确定违反此两种原则的国家公权力的滥用行为由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审查,并规定了刑事侵权行为的具体补救措施和手段。……
简介:2007年3月起开放签字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是联合国体系在保护人权领域的最新努力。与以往的多数人权条约一样,《残疾人权利公约》列举了具体权利、构划了报告体制,同时通过任择议定书设计建立一套来文制度。这意味着在国际人权法上又添加了一套体制。虽然从权利保护发展本身看,这一公约的出现丰富了联合国体系的人权保护内容,但是从国际法治的理念上看,它是国际法不成体系的特征的继续与延伸,本质上不仅无益于国际法治的完善,而且有可能进一步提高国际法维护人权各个环节的成本。现阶段有必要考虑将包括人权、环境等领域的规范进行编纂,将相应机构进行整合,以推进国际法治的目标。
简介:结合《纽约公约》对仲裁协议的规定和我国现行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论述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导的主观标准和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主导的客观标准,以及近年来出现的尽量使国际仲裁协议有效的一般法律原则。尽管《纽约公约》并没有直接规定国际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实体标准,但规定了缔约国法院确定仲裁协议有效性应当适用的法律。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随着国际民商事交易的迅速发展,各国法律应当切实尊重当事人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他们之间商事纠纷的意思,尽量使仲裁济议有效,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适用法律、仲裁协议的缔结地、履行她、裁决地、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营业地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为有效仲裁协议,或者按照一般法律原则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国家法院就应当认定该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这是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关于决定国际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必然发展趋势。同时,此原则也应当成为修订我国现行仲裁立法的指导原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