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素有"行政法母国"之誉,其行政法被许多国家奉为典范.法国最先从理念上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并通过行政法院富有创造性的努力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行政法体系.支撑这一庞大的行政法体系的是隐藏在其背后的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使法国的行政法体系虽然规模宏大但不显得杂乱无章,虽然范围广博但却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法国著名法学家勒内·达维在谈及法国行政法时自豪地说:"一系列行政法原则已经形成,它完全可以和民法原则媲美,而且在某些方面更胜一筹."①深入研究集中体现法国行政法精神的基本原则可以使我们深刻理解和领会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内涵、主要观念和规范体系,同时,这对在国情上与法国有许多相同之处的中国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简介:民国前期贾汪矿区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秩序,随着国家政权建设的逐步深入,呈阶段性起伏波动之势。民初对绅权既尊重又约束的制度安排,保障了矿区的有序发展。1920年代末国家权力全面扩张,政治失意、经济受损的乡村“保护人”即曾为地方利益代言的乡绅投向逐利性基层国家权力,转化为渔利型掮客,导致矿区失序。1933年国家权力重新调整后,新崛起的地方精英与职能强化的地方政府致力于乡村利益和社会公正,修复了矿区秩序。矿区政治和秩序的变化,从根本上说是政权建设中制度变革特别是国家权力配置不断调适的结果,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影响并不明显;而忽视这种阶段性特征,单纯说政权建设成功或失败有失偏颇。
简介:五四时期是近代中国思想史“转型时代”的高潮。然而,因道德权威性的丧失而带来的道德分歧,也导致了对共和理念的侵蚀。民国初年政治乱局的缘由,就在于政治制度背后共和精神的缺位。共同体如何形成基于“伦理公共善”之上的集体认同,因此成为五四知识分子思考的核心问题之一。章士钊、李大钊等致力于民初宪政实践的知识分子,虽然将宪政秩序视为塑造共同体公共认同的重心,但在他们看来,国家不仅仅是一个“政治共同体”,而是一个内含公共伦理的“道德共同体”。这种公共伦理或是来源于对国家公共利益的尊重,或是来自个人良知的汇合。如果说,新教改革以来的西方社会,试图通过分离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以应对现代社会价值多元化的挑战。那么,五四知识分子则更注重个人德性与伦理规范的互动。在对中国思想史脉络自我理解的过程中,五四知识分子的公共伦理形成了独特的现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