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按份共有人关于共有物管理利用往往订有分管契约(分管协议),无论口头书面,在某共有人将该共有物之份额转让时,都会涉及到原共有人之间的分管协议能否对继受人生效的问题,即分管协议是否具有对抗效力。各国(德、日、瑞、台湾地区、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在这个问题上的立法例与判例、学说都有不同,而我国《物权法》则语焉不详,有待于法律解释和立法补充,笔者认为应该类推适用租赁契约的物权化从而赋予其对抗效力。与此问题相关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中更为普遍的"小区物业规约"之类的分管契约,各国一般都较统一的认为其对继受人有对抗效力。本文还讨论不能达成分管协议时之救济问题,为我国的学说、立法与司法提供了借鉴。
简介:【摘要】夫妻的财产约定已经成为了我国现代社会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将夫妻财产问题进行解决的方式之一,但是,就当前我国的立法来看,立法中并没有对夫妻的财产约定公示问题进行规定,现代社会中,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缺失已经在现实中导致了很多不利的影响,对于财产约定双方和第三人利益也构成了一定的威胁,所以,在立法中有必要将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进行引入,本文中,笔者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系统分析,得出了登记已经成为了我国当前能够进行采用的一种合理、合适夫妻财产约定公示方式这一结论,并且进一步的对登记程序、登记机关设定等等问题做出了一系列的理论探讨。【关键词】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登记公证制度建立对交易安全进行保护重要的制度就是公示原则,然而,我国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公式问题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本文中,笔者就对这一问题基本研究出发,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公示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和探讨,笔者认为对于夫妻的财产约定进行公示不一定能够达到抱住交易安全这一目的,应该在现有制度这一基础之上进一步进行完善才能够达到其本身的目的,下面,笔者就浅谈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的建立,希望有助于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在我国以后立法中能够得到充分的完善。
简介: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今年我会继续提.会把建议放在反腐的『一揽子』提议里.——蒋洪今年我确定不提官员财产公开方面的建议.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之难,超过当初建言时想象的十倍百倍,即便从新任官员试点做起,若能做到也是进步.——韩德云最早提出把官员财产申报改为财产公示制度,提的方案可能操之过急了.把条件放宽松,以减小推行的阻力.——王全杰十八大后掀起了反腐风暴,加大了对官员的监督力度,实行了十余年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从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中组部、中央纪委等多次强调,要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抽查核实.哪些人属于领导干部?都需要报告什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