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的建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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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夫妻的财产约定已经成为了我国现代社会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将夫妻财产问题进行解决的方式之一,但是,就当前我国的立法来看,立法中并没有对夫妻的财产约定公示问题进行规定,现代社会中,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缺失已经在现实中导致了很多不利的影响,对于财产约定双方和第三人利益也构成了一定的威胁,所以,在立法中有必要将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进行引入,本文中,笔者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系统分析,得出了登记已经成为了我国当前能够进行采用的一种合理、合适夫妻财产约定公示方式这一结论,并且进一步的对登记程序、登记机关设定等等问题做出了一系列的理论探讨。
【关键词】我国夫妻财产约定 登记 公证 制度 建立
对交易安全进行保护重要的制度就是公示原则,然而,我国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公式问题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本文中,笔者就对这一问题基本研究出发,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公示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和探讨,笔者认为对于夫妻的财产约定进行公示不一定能够达到抱住交易安全这一目的,应该在现有制度这一基础之上进一步进行完善才能够达到其本身的目的,下面,笔者就浅谈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的建立,希望有助于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在我国以后立法中能够得到充分的完善。
一、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
所谓的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是指把夫妻的财产约定通过一些方法来向整个社会公开,使得第三个人应当知道或者知道该夫妻财产约定的具体情况,从而能够使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具有对外的效力,起到将夫妻财产权利归属进行确定的作用。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主要以交换作为基础,然而进行交换的主要前提就是保证财产权利确定化,社会的细胞就是家庭,因此,家庭财产权利确定化也就是市场经济发展和存在的重要基础,但是,就当前我国立法来看,我国立法中还没有对夫妻财产约定公示问题做出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的缺失已经在实践的过程中产生很多不利的影响,所以,我们必须要对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进行分析。
二、建立健全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
在我国《婚姻法》中的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内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进行了约定,这一点对于夫妻双方都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在续存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约定是由夫妻双方各自所有的,丈夫或者妻子任何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个人应该知道夫妻双方所约定的,以丈夫或者妻子一方所拥有的财产清偿。我们可以从这一规定中明确看出,我国婚姻法已经在原则上只对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效力承认,只有夫妻双方财产在第三个人知情这一个条件下才能够产生对外的效力,这也就使夫妻财产约定所具有的效力大大降低。
缺失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已经在现实中产生了很多不利的影响,对于财产约定的双方和第三人利益都造成了很大的威胁,一方面来说,由于缺少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夫妻之间就可能会利用财产约定来逃避债务从而产生真逃债、假离婚的现象,这样并不能从根本上将第三人合法的权益进行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夫妻财产约定缺少对于第三人的一些效力,也会出现夫妻之间的一方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好,从而损害了夫妻双方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这种情况。
近些年来,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发达,为了将交易主体独立的地位进行维护,法律已经赋予了我国每一名公民独立法律的人格,通过民事法律这一制度,将财产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的划分,这样能够做到定纷止争。在划分财产权利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注意虽然每一个家庭都是我们整个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在现代的市场经济时代中,家庭并不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市场经济最为重要的主体是自然人。每一个家庭成员都和社会生产保持着密切的经济联系,每一个人都成为了潜在交易的对象,这也就要求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归属约定必须要具有对世的效力。所以,我们必须要从制度这一层面建立起一种夫妻财产约定公示的程序,但凡是经过了公示的约定,都必须具有一定的公信力。这样不但能够将夫妻双方中处于无辜地位的一方进行保护,使其免受夫妻另一方以及第三人同谋之害,同样可以将第三人进行保护,避免第三人遭到夫妻联手的危险,从而将交易安全以及公序良俗进行了保障。
结语:本文中,笔者主要从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以及建立健全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这两个方面对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的建立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理论只有应用到实际操作中去才能够真正发挥其自身的指导作用,因此,笔者主张,将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的建立这一理论知识应用到建立健全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实际操作之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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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浙江省平湖市公证处 浙江平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