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函》(国税函[1996]36号)的精神,近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对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在199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有关财务和税收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开支和标准,加强财务监督,自觉维护财经纪律;遇有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不一致的,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按税收法规进行纳税调整,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企业的财务决算,经注册会计师审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备案。三,企业应据实编制财务决算和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得多报亏损。企业多报亏损一经查出视为偷税
简介: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鉴于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论经营规模大小均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性,各地、市、县、区国税局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资格,严格审核、严格把关、严格确认,以防止在政策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及应缴税金核算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由其他应税货物分摊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及正常留抵税款可按规定予以上报审批和留待以后继续抵扣;由免税粮食分摊的期
简介:国税发【1999】113号根据一些地区和有关部门近来陆续反映的在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税收法规执行不规范的问题,为了严格依法征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规范生猪市场的征税办法,促进我国生猪饲养业稳定、健康地发展,以研究,现就有关生猪税收问题进一步重申和明确如下:一、在生猪生产、销售、运输、宰杀、加工、储存等全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税收规定,不得变通税法,擅自改变纳税环节,禁止包税和各种摊派或变相摊派税款的行为。严格实施一税一票,禁止一票多税和一票又税又费、税费混征的做法。二、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不得以加强征管为理由,将应由从事生猪收购或屠宰业务的纳税人缴纳的屠宰税改由饲养者缴纳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并可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保证此项政策的落实,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二、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简介:2015年1月26日财税[20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结合其大量存在'后续免费用药临床研究'的特点,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简介:2015年2月2日财税[2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现将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