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是适应刑事司法实践需求的一项改革举措,其目的既在于通过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实现办案资源的重新调配,也在于迅速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上述目的的达成,其落脚点集中于速裁程序“效率”的实现。试点中刑事速裁程序的效率导向集中体现于起诉与审批环节,侦查阶段的效率提升则未引起足够的关注,这对于速裁程序的实效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实现速裁案件侦查阶段的效率性,改革以往的侦查模式,首先必须解决合法性授权的需求矛盾。在此基础上,应当通过明确侦查阶段速裁程序适用标准、精简侦查流程、构建符合速裁程序特点的强制措施适用等具体方式来解决侦查工作拖沓、强制措施适用不当等一系列问题。
简介:<正>21世纪中国监狱的观念定位,首先取决于对监狱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定位,也就是监狱的价值蕴含与工具现实的矛盾、协调和统一。作为一种独立的客观实在,监狱必定具有其自身的价值内涵,反映并追求特定的价值理念。这是监狱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价值理性基础,也是监狱存在的基本科学依据,是根本性和决定性的。监狱最终不可能以此精神状态而“莫须有”地存在着,但是监狱的这一精神存在却对监狱的工具实在具有规定和制约作用。脱离开了监狱价值支配,不仅监狱的工具作用将失去科学与正义的基础,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且其工具效用本身也必将难以发挥出来。同时,监狱也是一个功用实在物,它为国家和社会所用,为特定阶层的特定目的效力。它必须具有并实现一定的工具作用,达到其被利用的某种目的。监狱发展史也就是为统治政权暴力镇压破坏力量的历史。这是监狱存在的现实基础。但是,监狱的工具运用也是与社会的客观条件相一致的,换言之,监狱工具的使用总是必须符合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定规则。现代社会监狱工具的运行至少必须遵循民主、法治、人权、人道等项规则,以预防、惩罚和改造犯罪为目标,而不以增加罪犯的痛苦为目的。
简介:枉法仲裁罪的设立是有利有弊、且基本上利大于弊的,但利弊之争并非问题的关键所在。关于枉法仲裁罪的争议,最关键的问题还是在仲裁的性质上。运用仲裁性质的两分法,可发现仲裁责任属于仲裁的外部关系、应主要从司法性来考量。仲裁的外部关系及其司法性,决定了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其本身是合理的。运用比较法可发现,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并非是对尊重仲裁的国际惯例的违背,相反,这是在贯彻这一原则性的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和需要所采取的合理的具体措施。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在短期内仅有较小的消极影响,而从长远来看,枉法仲裁罪的存在不会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简介:近几年来,辩诉交易程序在欧陆出现了“普适化”的趋势。1989年,意大利在《刑事诉讼法典》中引入了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制度,成为欧洲大陆第一个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国家。2003年6月,意大利立法者为进一步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再次扩大了辨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研究表明,这一修改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卓有成效。2004年3月,以固守自身法律传统著称的法国也设立了“法式辩诉交易制度”,即所谓的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这意味着辩诉交易制度已经跨越了法系的界限,全面实施于欧洲大陆的各个主要国家。辩诉交易的普适性并不意味着各国的辩诉交易程序整齐划一。事实恰恰相反。意大利和法国在辩诉交易程序的设计上大不相同,也与辩诉交易“来源国”美国差异极大。这充分说明了美国经验在欧陆的推行时面临着诸多阻碍,也产生诸多变异。
简介: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设置了有限的出罪条件。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出罪理念的缺乏,将大量原本符合出罪条件的恶意透支行为排除在出罪范围之外,偏离了法律规范,而以“罪轻”代替“出罪”的折中式处理方法极易引起处罚上的不合理,也与刑法的谦抑性不符。根据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之出罪上,应遵循司法非犯罪化的方式,一方面,公安机关立案之前积极敦促恶意透支人偿还透支款息,另一方面,合理运用“但书”条款,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于立案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而于审判前偿还,且在“数额较大”范围、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均较小的恶意透支行为以无罪论处。从而纠正当前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高度犯罪化的趋势,实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司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