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国外法律职业教育制度的比较分析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进行职业训练,是世界各国法律教育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各国因国情不同而有所差别。目前,世界法律教育制度中的职业训练,笔者认为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J.D.(JurisD<xtor)法律教育模式;一种是以英国、香港为代表的法律深造文凭(thePostgraduateCertificateinLaws简称P.C.LL.)模式,即简称P.C.LL.法律教育模式;一种以日本、德国和我国的台湾省为代表的法律训练所(Legaltraining)教育模式。美国的1.D.法律教育模式是一种专门的法律职业教育,即法律学院的学生都是从其他
简介:刑法中的实质化思潮是耶林目的法学的产物,经由利益法学推动的方法论变革,刑法适用日益地从以形式逻辑为中心转变为以目的为中心。实质化与目的解释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关联,后者构成实质解释论的首要方法。目的解释的适用具有双刃剑的效果。对目的的探究,能够赋予解释者以解释的自由;目的解释主要被用于堵截处罚方面的漏洞,确保刑法之网的严密性与开放性。目的解释的内在危险则在于,会弱化罪刑法定的制约机制,并严重威胁与侵蚀刑法适用的统一性与客观性。目的解释的规制,涉及的是如何控制解释者的主观任意性的问题。有必要借助一种二元性的制约机制,即通过法教义学的内部控制与合宪性的外部控制,来实现对目的解释的规制。
简介:<正>研究方法是非常重要的,没有正确的方法,就不可能获得科学的认识。方法论问题对于社会科学研究尤其重要。我们在法学领域中的许多争论,有时并非因为内容的分歧,而是由于方法论的不同引起的,如果在方法上一致起来,一些问题便会迎刃而解。因此,对于研究方法,应予以充分的注意。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方法,就整体说来,当然是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相统一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学之所以能够成为科学,就是因为有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个完整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只要我们运用辩证唯物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