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极具中国特色,其规范构造虽然通俗易懂,但在立法技术上付出了重复立法的代价。下调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旨在减轻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先天缺陷。年龄界限下调得越低,越利于缩减这种缺陷。其第21条所作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新增规定,是对未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缺乏深入理解的产物,属于无益有害的立法“创新”。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拟制与未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规定在一个条文中更能揭示拟制制度的规范目的,并有助于消除关于拟制制度的错误理解,然而,立法者却于最后时刻放弃了创新追求。总体而言,《民法总则》在承继《民法通则》的规定上因循守旧之气过重,变革动力和能力明显不足。
简介: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面临的新情况、新任务、新特点出发,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持改革开放,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适应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提出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依法执政,执政为民,关注民生,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等治国理政的新观点、新命题、新思想,特别是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些战略思想体现在民主法治上,形成了人本法律观、和谐法治观、依法执政观、民生法治观、”三个至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思想、观点,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法学理论上的升华,法治实践上的突破。给我们许多深刻启示:必须把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同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结合起来,实现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有机统一;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与实践性的有机统一;必须坚持立足国情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相结合,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国际化同民族文化的有机统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法律体系。
简介:<正>我国虽然民法典尚未颁布,还没有完备的法人制度,但是近几年来颁发的一些重要法规,己经规定企业是法人。特别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阐明了我国实行法人制度的必要性。这个决定指出:“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对法人作出法律解释,并在较短时间内对法人作出全面规定就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本文试图从我国实际出发,运用法人的一般原理,就企业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问题,谈些自己的看法。
简介:我国对监察调查材料的证据能力的审查,存在着规范密度较低、实务适用趋于保守的问题,蕴含着冤案的风险.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可通过法释义学开拓其理论适用的空间.证据能力规范在监察案件中的适用应侧重于关联性规则、传闻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个层面.关联性规则的实践应注意禁止习性推论原则和验真法则的应用,避免使用被告人品格污点和虚假的证据替代品来认定职务犯罪.在监察案件的审理中,应遵守传闻禁止的原则,促使证人和调查人员出庭作证;为兼顾审理效率,应同时尊重传闻例外规则的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应注意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在非法取证的调查启动和判断上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断,言辞证据的强制排除应侧重于陈述自愿性的审查,以保障被调查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而实物证据的裁量排除应侧重于阻吓违法侦查的效果考察,其裁量路径可遵照“三步判断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