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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土地不可再生性、在特定地域数量的固定性以及特定时间使用的有限性,使得土地资源成为所有者(或使用者)、政府和开发商共同需要的财产:用途的确定、产权归属的流向和产生利益的分配结构等制度与规则是否正义公平,成为衡量土地制度是否成功的判准:因为土地利用牵涉的当事人众多,触动的利益方方面面.对社会的影响也就非常重大。

  • 标签: 土地制度 宪法 不可再生性 土地资源 分配结构 产权归属
  • 简介:我国《物权法》已颁布实行多年,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物权法》作为确定和保障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制度,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促进与保护社会交易功能。物权变动制度在物权法中具有纲领意义,起着衔接财产归属与流转关系的作用。大陆法系的物权变动模式由债权形式主义、债权意思主义以及物权形式主义三种,应以此为基础,解析梳理我国现行法中的物权变动模式。

  • 标签: 物权变动 意思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
  • 简介:比较显微镜(包括比对仪、比对桥)是刑事科学技术中对工具痕迹和枪弹痕迹进行检验鉴定的主要仪器。据了解,目前在比较显微镜的使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试图结合实际,对比较显微镜的基本结构、特点和性能,以及如何将仪器调整到最佳工作状态等谈些粗浅意见,仅供参考。

  • 标签: 比较显微镜 最佳工作状态 检验鉴定 刑事科学技术 生物显微镜 照相系统
  • 简介:中国古代判例法与普通法系的判例法的异同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中国古代判例法与普通法系的判例法的相同点有:认识论上都以折衷可知论为基础。中国古代虽然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有可知论的立场,但到战国晚期,特别汉朝时开始出现折衷主义的思潮。中国古代判例法在先例创制上由于受到儒家等道德伦理的影响,具有很强的实质性说理取向。两者的不同点有:中国古代判例法的效力来源基本上是一种权力结构下产物,而普通法系却是一种习惯、非权力下的产物。比较分析两者可以发现如下结论:判例法的运行对社会权力结构与社会价值语境具有很高的依赖性,于是不同国家、不同社会、不同时期由于社会权力结构与社会价值语境的不同,所以导致了相应国家、社会和时期的判例法呈现出不同特点。

  • 标签: 判例法 权力结构 中国古代 普通法系
  • 简介:中美调解机制有明显不同,从中国人民调解制度与美国司法外ADR调解制度对比来看,不同体现在四个方面:调解机构不同,调解员构成和选拔的标准不同,调解的程序不同,调解手段的偏重不同。共同之处在于调解效力相同。从中美司法调解和司法ADR中调解制度对比来看,主要是调解的地位不同,调解主体的不同。而中国的人民调解只有公立机构的调解工作或志愿者调解,私立机构没有从事调解的动力,直接影响了调解机制作用的发挥。可以从四个方面借鉴美国的调解制度:建立一套从发现到解决的联动机制;加强对调解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发挥律师调解员的作用;诉讼调解员的多元化选用。

  • 标签: 人民调解 司法 ADR 借鉴
  • 简介:仲裁具有民间性、管辖权的非强制性、自愿性、公正性、与审判的脱钩性和执行裁决的强制性等特点。人事争议裁决与仲裁有相同之处,但两者又具有本质的区别:人事争议裁决机构是非民间性的,人事争议裁决实行强制性的管辖权,人事争议裁决单方申请就能受理,人事争议裁决的仲裁员由其仲裁委员会指定,人事争议裁决处理程序与仲裁不同。因而,人事争议裁决不应称为“人事争议仲裁”

  • 标签: 仲裁 人事争议裁决 民间性 管辖权 申请 仲裁员
  • 简介: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穆易有比较才有鉴别,有鉴别才有发展。当今中国法学理论的更新和发展需要借鉴国外合理的和进步的法学思想,这已成为法学界的一个共识。由此也就决定了比较法学成为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领域。比较法学方兴未艾。探讨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也就成...

  • 标签: 比较法学 比较研究 研究对象 比较的方法 法律制度 国家的法律
  • 简介:比较法的路径通常可以分为两类,法律的历史比较以及比较的法制史研究。相较于法律的历史比较这一路径而言,后者并不过多侧重于法教义学的研究。并且这种相对较为年轻的研究路径通常比较复杂。尽管这一路径可以抽象地以'描述,比较,概括'加以形容,但首先关于对象客体的选择就颇为复杂。这是由于产生相互作用的并非法律规范或是它们的沿革,而是它们之间内在的联系。此外,把握住研究课题的真实复杂全貌也是这一路径下的一大挑战。从这一意义上而言,比较的法制史研究必须建立在已经进行的数个独立先行研究的基础上。因此,这一路径下的研究只有在详细周全的计划下,才能取得相应成果。

  • 标签: 法律的历史比较 比较法制史 教义学
  • 简介: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知识产权,具有显著的经济意义和价值.然而我国国内对地理标志的认识以及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严重滞后,不能适用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对国外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借鉴与吸收,有利于了解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洞察我国地理标志在立法和实践层面上的不足,并以此基础,来共同探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之策略.

  • 标签: 地理标志 原产地名称 保护
  • 简介:<正>引言我国地大物博,出产众多特色产品,其中许多产品以产地的地理名称冠名,其品质与该地的自然、人文环境密切相关。大家都能举出一些耳熟能详的例子:杭州西湖龙井、江西景德镇瓷器等,一般说来这类产品的标识蕴含着较大的经济价值。现实中。许多著名的土特产品被假冒仿制,声誉受到极大损害,甚至成为某种商品的通用名称,如原产于云南大理的大理石如今已

  • 标签: 地理标志 原产地名称 通用名称 商标保护 地理名称 集体商标
  • 简介:传统知识的保护体系中,道地药材的传统知识特性与地理标志的集体化特征,使得私权保护范式的证明商标制度,于我国的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有着现实的不适应。肯定和重塑公法性质的保护制度是务实之选。我国的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需要厘清公权与私权保护的界限,其中公权力机关的责任是确立道地药材标准并保障监管的有效性,私权利主体则需实现药材生产的集约化,并保证权利个体利益分享的公平。

  • 标签: 道地药材 地理标志 中医药传统知识 利益分享
  • 简介:正如国际商事仲裁这一名称所蕴涵的那样,它涉及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争端的解决,且许多案件中的当事人甚至来自有着巨大文化差异的国家。也正如人们所预料的,国际仲裁当事人的律师和仲裁庭成员通常同样来自不同的国家。同时这种案件必然将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这两大不同法律传统中所培养的律师联系到一起。

  • 标签: 国际商事仲裁 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 国际仲裁制度 证据披露程序 审理准备程序
  • 简介:本文紧紧围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阐明了传统法文化及法治文明建设的内涵、外延,论述了传统法文化与法治文明建设的关系,并密切联系国内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对我国现代法治文明建设提出了个人见解和建议。

  • 标签: 法文化 法治文明 社会主义法治
  • 简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公平正义”是当前司法改革理念。围绕这一理念.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总体框架和重要部署,并进行了多方试点,但效果不佳。结合历次中国司法改革工作,会发现,司法改革大多是“雷声大雨点小”。为此,我们不得不反思,究竞怎么样的司法改革才被中国所需,才被中国人民所需。对这一问题,唯有深入认识中国实际,认识中国社会,认识中国人民,方可找到良方秘钥。而深入了解中国司法传统传统司法,会发现,中国的司法其实是一种情理司法,是一种人民司法,是一种能动司法。

  • 标签: 司法传统 司法改革 情理司法 人民司法 能动司法
  • 简介:<正>上海公共租界的会审公廨是中国近代社会独特的司法机构形态,曾经受到不少中外学者的关注。澳大利亚学者史蒂芬斯《上海公共会审公廨:1911—1927》(ThomasB.Stephens:OrderandDisciplineinChina——TheShanghaiMixedCourt1911—1927,UniversityofWashingtonPress,1992;下文简称"本书")是近年

  • 标签: 法制传统 非西方 会审 公共租界 外国领事 中国近代社会
  • 简介:中国传统法哲学在几千年的发展演变中,形成以儒家伦理法哲学为正统和主干,并以其“仁学”本体观为核心的思想体系,深远地影响着中国社会,它们仍是精芜杂陈,因此急需要对中国传统法哲学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科学分析。

  • 标签: 中国传统法哲学 特点和价值 本体观
  • 简介:比较法视域下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有专门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三种保护模式。肯认地理标志的私权属性,衡量其公共政策目标,在分析我国现行法地理标志的保护基础上,选择商标法保护为主,辅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模式,贯彻和落实宪法私权保护之宗旨,以寻求权利人自身利益诉求与公共政策目标之平衡。

  • 标签: 地理标志 私权 公共政策 保护模式
  • 简介:<正>英美法系,自从英国国王约翰(John)在1215年宣告大宪章以来,强调人民的权利。以前所谓公平(justice)在于神,在于摩西的十诫(Moses’TenCommandments,givenbyGod),成为一般人民生活的条规。至于人民的自由权利,要到有了人身保护权(HabeasCorpus)以后才被重视。这以后是否公平则基于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是否受保护。美国独立以后更强调人民的权

  • 标签: 英美法系 公平 人民生活 法律评论 正义 基本权利
  • 简介:拍卖(Auction),各国的法律解释有所不同,我国《拍卖法》第三条给出的定义为“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传统的拍卖程序是拍卖时准许买主事先看货,由潜在的买主连续提高出价,以拍卖者(通常是卖主的代理人)接受其最高价格而成交。拍卖中的出卖人称为拍卖人,买受人称为应买人。

  • 标签: 买主 强制拍卖 特定物 出卖人 买受人 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