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数债务是否基于同一原因而发生?数债务人中之一人是否负有最终责任,均无法用以区别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反而将应是连带债务者评价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在连带债务以当事人明示或法律规定为发生要件之脉络下,这项评价矛盾,将显得更尖锐。不仅当事人出于担保债权的目的,而约定连带债务,立法者亦考量到,的确存在着担保债权实现之需求,而制定法定连带责任。连带债务成立规范逻辑结构,乃数债务间存在着担保债权实现之需求,是以规范设计上,势必以同一给付目的、各付全部给付之责作为连带债务之发生要件;以债权人得向各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作为法律效果。如此之规范设计,方处在理性之结构之中。
简介:为了改变股权利益原本合为一体且由股东单独享有的模式,特定主体可通过一定方式重新安排同一股权当中不同利益的归属。这一过程需要解构股权的利益结构。依据利益的内容可将股权利益分为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但分离不只是实现两者的区隔,不同利益之间还可能重新组合,从而呈现分离的不同样态。分离可通过意定或法定两种形式实现,也可根据是由当事人主动进行还是由法律主导分为主动分离与法理分离两类。股权利益分离是公司法上分离理论的又一关键呈现。坚持股权利益的可分离性,可使得诸多在表面上看来并不存在关联的公司法问题统合于一个理论框架之中,并有助于理解股权及公司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