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我国,法学的研究方法是以对策法学、法解释学为主的“规范法学”。这个方法是以制定、修改以及实施法律条文为研究目的,为我国完善立法、推动司法改革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因为研究视角的单一性,“规范法学”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规范法学”研究进行的同时,应一并引入社会学、经济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不同研究视角,来形成多元化的法学研究方法。这样不仅可以填充“规范”法学的缺陷,更能为法学研究提供新的想法。
简介:人类的科学研究活动主要朝向两个方向:一是探索自然界,一是了解人类自身。在研究活动的过程中,由于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手段、研究参数和数据积累方式以及描述所研究规律的表达方式的不同,逐渐形成了界限分明的不同学科。一个成熟的学科应符合以下条件:明确的定义(包括内涵的排他性和外延的自限性),规范的参数配置和检测手段,稳定的方法学(包括数据积累和度量的可重复性,结论论证的逻辑性),准确的规律性和规范的表达。自然界和人体自身的规律是复杂多样的,限于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发展水平,人类对自然界和人类自身的认识只能是逐步深化的。在这个“渐进”的过程中,仅囿于古老、传统的方法来研究,往往不能探究到客体的复杂规律。为了深人揭示内在规律,除了多学科的联合研究外,采用邻近学科的方法学为本学科服务是科学研究方法学发展中的一个方向。这种趋势使得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跨学科研究应运而生。森严壁垒的学科界限被打破,但学科方法学的规则并未“破”,也不能“破”,即所谓“隔行不隔理”。在跨学科研究中,尤其要强调方法学的严谨性、对结果解释的局限性、对概念和术语外延的限制性等原则。违反这些原则,所得结果会引起错误的判断,不当的推论又会引起错误导向。
简介:在中国现阶段的环境法学研究中,表现出一些以非法学方法研究环境法学问题的倾向,包括以国家政策或领导人讲话为基础阐释环境法律的“行政解释学”倾向,以成本一效益为唯一分析方法而排斥其他研究方法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倾向”以及在环境科学、生态学不断发展背景下,不同学科话语转换缺失的问题倾向。这影响了环境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也造成环境法学研究成果难以被法律实践所应用。环境法学是法学学科的一个分支部门,在研究目的及研究和应用方法上必然应当具备法学的特质。法学研究以实践为基础,主要解决价值判断问题,在方法上注重运用以权利义务分析为根本特征的法律思维。因而研究环境法学应当遵循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运用法律思维解决价值判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