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带一路”的重大战略构想,是时代发展的新要求,是整合沿线各国旅游资源,推动旅游业发展的新视角.本研究从地理位置独特、旅游资源互补、历史文化互通和合作前景利好方面阐述了“一带一路”沿线区域旅游合作的基础,提出了由国际旅游合作走廊、国内旅游合作区、跨境旅游合作区和丝路国际旅游港构成的“一带一路”区域旅游合作空间格局.在现有多边合作组织的作用下,“一带一路”区域应在旅游政策、旅游基础设施、旅游交流、旅游投资和旅游客流等领域加强旅游合作,发挥并加强以政府宏观主导、旅游企业为主体、行业协会引导的积极作用,实施日常工作机制、政府协商机制、投资促进机制和应急处置合作机制.
简介:湄公河地区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资源禀赋,使得该地区长期以来一直是大国利益角逐的战场。近年来,美国、日本、印度、澳大利亚、俄罗斯、欧盟等区域外大国和地区组织对湄公河地区开发合作的积极参与,使得大国利益在该地区交汇重叠,相互竞争、博弈的局面在该地区激烈上演,呈现出合作“机制拥堵”的局面。这已经远远超出了湄公河地区的现实需求,不仅保障力度不够,且各机制之间彼此牵制,反而妨碍了该地区开展更加深入的开发合作,这对于一个欠发达地区来说并非幸事。如何协调各大国在湄公河地区的战略利益与重大关切,真正考虑湄公河国家的利益诉求,并提供地区公共产品,维护该地区的持久和平,促进本地区繁荣,成为中国深化湄公河地区开发合作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中国可加强与区域外大国的战略对话和协调,以政治互信促安全合作,以安全合作促地区稳定,从而减轻区域外大国的掣肘。同时,中国也要站在更高和长远的立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在湄公河地区的战略目标,避免对抗,坚持良性竞争。
简介:国际体系中的权力更迭,尤其是权力转移,常常与(军事)冲突相伴.权力转移理论对此现象做出了分析,却没有提出解决之道.因此可以在大国协调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全新的非正式多边安全治理机制,以缓和目前全球权力更迭出现的紧张局势.19世纪的欧洲协调机制,以共同的规范和程序为基础,通过建立合作框架,在一代人的时间里,避免了大国之间的战争.文章以现代大国协调机制为框架,探索管控未来权力更迭的可行性,并借此为权力转移理论补充了两点新内容:衰落霸权国对未来秩序的(不)满意情绪的重要性;以更广泛的大国多边合作框架,取代权力转移理论传统的双边“决斗”情势.唯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机制化的权力转移管控。
简介:“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促使中国外交从“韬光养晦”转向“奋发有为”,这要求中国外交决策机制进行相应的改革。中国外交决策机制的不足包括三个方面:信息的收集与分析、政策建议的筛选与综合、最终决策。其中政策建议的筛选与综合环节的不足尤为明显。为此,中国有必要从观念、制度、人才使用三个方面进行改革:走出“弱国无外交”认知误区,从整体与长远角度处理与周边国家的关系;强化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在对外事务上的统摄功能,一名政治局常委任常务副主席兼任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负责对外事务,外交部长由一名政治局委员级别的副总理兼任;建立政务官与事务官分类制度,强化外交官的离岗培训,大量增加“外部人”,即把有经验的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吸收到外交决策部门中来。
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关于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实质上就是一个普通的仲裁条款,它在处理南海问题时面临着诸多局限。首先,《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是有限度的,第十五部分第一节和第三节为缔约国提供了可以规避强制机制的附加说明和选择性排除条款。其次.中菲南海争端显然是关于主权和海域划界的争端,明显超出了《公约》的管辖范围。仲裁庭对海上地物性质及“九段线”合法性的裁决会对中国的主张“未审先判”。再次,中菲达成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及中国根据《公约》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是否能够排除仲裁庭对南海争端的管辖权?仲裁庭对此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最后。在可受理性问题上。必要的第三方问题及诉由消失问题的存在也使得本案不可受理。
简介:随着南海区域周边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源勘探开发的不断深入,南海海洋环境面临沿海栖息地退化、过度捕鱼和陆源污染等巨大风险。台湾在南海问题上与大陆有着同样的根本立场和面临着同样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与挑战,因此两岸在南海区域进行合作具有必然性。在合作机制上应确立基本原则、完善公众参与制度;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及执法合作等方面的研究。以台湾、福建、广东、广西、海南所环绕的南海北部区域是两岸沿海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也是两岸南海合作的核心区域及发展平台,在国内一体化进程中尝试将包括台湾在内的南海北部区域进行"一体化"构建,并对该过程中各单元立法协调机制进行研究,为两岸合作及整个南海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机制提供一个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