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南海及其邻接周边是海上安全机制云集之地。对印度尼西亚而言,后冷战时期南海争端的凸显时值其谋求并巩固区域大国地位的关键时期。此间印尼逐渐在东南亚安全区域主义中发挥核心作用,即通过安全机制建设通联区域安全秩序内外建构,调处南海争端并建构相应安全机制成为印尼塑造区域安全能力的重要途径。文章通过对印尼独立主持的“处理南中国海潜在冲突研讨会”的案例分析,指出该安全机制对南海争端具有针对性;其形成与运作综合了印尼的国家与区域安全观,是印尼实践安全战略与政策、协调区域主义与大国角色的工具,对南海海上安全机制以及印尼建构区域安全机制起到了协同补充作用。
简介:苏联对核武器的作用、核战争是否是政治的继续等问题的认识,经历了辩证发展的过程。对这些问题的认识,直接影响了苏联核政策的制定。苏联的核政策与美国的核政策具有很大的关联性,表现出几个明显的阶段性特征。苏联最初坚持美国应率先进行核裁军。美国的核垄断被打破后,苏联在努力发展核武器的同时,开始与美国合作致力于限制他国发展核武器;随着对美核均势的形成,在限制他国发展核武器的同时,苏联开始实施与美国进行相互限制的核政策;冷战末期,由于自身实力的衰落,苏联努力争取与美国共同削减核武器。苏联核政策的主要结果,是使国际核不扩散机制随着苏联核政策的变化而不断演变。历史表明,反对霸权主义,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这一新安全观为指导处理与他国关系,才是各国防核扩散的理想途径。
简介:受到中东变局波及的中东国家,尽管结构背景大同小异,但各国爆发的社会运动带来的国内影响却截然不同,如突尼斯和埃及发生了较为平和的变革,而利比亚、叙利亚却爆发了内战。社会运动在不同的国家之所以产生不同的结果,原因在于抗议者能否形成跨阶层动员以及军队的立场选择。抗议者形成跨阶层动员,是社会运动得以持续并实现规模扩大的前提;在大规模社会运动面前,军队内部是否发生分裂,则决定该国是否爆发内战。就此而言,社会运动演变为内战需要两个条件,一个是形成跨阶层动员,一个是部分军队支持抗议活动或在抗议活动中保持中立。这一分析模式有助于研究者对社会运动是否会演变为内战进行预测。
简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究竟是政治文件还是法律协议,及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是否可以排除《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成为分歧极大的法律争议。菲律宾和仲裁庭均主张《宣言》仅仅是一份政治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不能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中国主张《宣言》关于通过谈判途径解决争端的规定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协议,且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菲律宾不可以依据《公约》提供的争端解决机制就相关争端提起仲裁。本文认为,《宣言》在争端解决问题上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条约;其是否可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本质上是个法律适用问题,从海洋法角度讲,根据《公约》第281条的规定,《宣言》无法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仅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形成制约;从条约法角度讲,《宣言》与《公约》构成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条“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之适用”问题,相关争端应适用《宣言》提出的谈判和协商途径,据此方可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文章首先从中菲南海仲裁案提出两个核心法律争议,并杭理菲律宾、中国各自主张以及仲裁庭对此争议的结论。其次论证《宣言》的条约属性。第三,分别从海洋法和条约法两个视角分析《宣言》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