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供给侧改革过程中,为加快对僵尸企业的清理、使企业脱离困境,加快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活力,这与企业的环境与内部相关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此背景下,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应运而生,并且对挽救困境企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运用重整制度的过程中,还衍生出了预重整制度。我国沿海一线城市已经对预重整制度进行了初步探索,并且还在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具体案件中适用预重整制度。经实践检验,预重整制度能够降低困境企业“起死回生”的成本,对当前经济发展大有裨益。为了更好发挥预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业的作用,本研究欲对破产预重整制度中存在的困难进行探讨,并尝试构建预重整的法律规制框架。[1]
简介:<正>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财产的执行程序。为了加强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管理,就必须要有相应的人员负起责任,建立高效、精干的财产管理人制度。临时财产管理人,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委任的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予以占有和处分的人员。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管理人制度,因所采取的破产程序制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法院宣告破产前,破产程序并未开始,法律上没有理由设立专门的财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法院仅在破产宣告时,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则有必要建立分阶段的财产管理人制度。法院受理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