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新《企业破产法》的修订,我国的个人破产立法一度被予以关注。然而,立法选择又使个人破产制度淡出了诸多学者的研究视野。本文通过对西方和亚洲各国立法经验的比较,探讨现代个人破产制度入法和不断发展的动力机制,并得出以下结论:现代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基础动力并不是理念的转变,而是债务危机实践的必需;同时,现代个人破产制度对自身功能的调整与充实,适应了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最后,世界经济、法律文明的全球化发展趋势,是现代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延展至诸多不同国家的重要动力。而我国之所以没有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立法,最为根本的原因是基础动力的欠缺。
出版日期
200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