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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表决权虽名为权利,但在资本多数决股东大会决议机制下却分化为意思表达权和形成权两种性质各异权利,而其原因在于股东大会决议行为特殊法律行为属性和特殊法律效力,在于股东表决不同性质——意思通知和单方法律行为,并由此导致对一系列关乎股东表决权制度重新评价和审视,如表决权排除、类别股东表决、异议股东股份购买请求权以及资本多数决决议机制等。

  • 标签: 法律行为 表决权 资本多数决
  • 简介: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条件重要特征之一为或然性.我国理论界对条件或然性存在客观说和主观说对立.两种观点分歧在于,既成事实是否可以作为条件.附条件法律行为制度价值体现在将当事人行为动机外在化,故应从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探讨既成事实条件可能性和必要性.以意思自治为基础既成事实条件,只有在当事人双方均不欲从事约定法律行为时,才丧失其条件法律意义.

  • 标签: 附条件法律行为 或然性 意思自治 既成事实条件
  • 简介:历史法学派方法是从久远历史中去寻求民族法律真谛,法律行为概念产生和历史法学派和理性法学派都有密切联系,五、两种方法矛盾及其学理和社会/政治解释  理性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矛盾  如前所述

  • 标签: 分析法律 概念缘起 法学方法
  • 简介:公司越权行为日益受到各国法律重视,关于此问题理论与司法实践也在发生重大变化。我国目前尚无明确具体立法规定越权行为效力,同时也缺乏相应救剂制度和配套程序保障。因此在探讨公司权利能力受目的上限制法理基础上,结合国外立法、司法实践,来完善我国有关公司越权行为法律规定。

  • 标签: 公司 越权行为 效力 法律后果 救济制度 立法
  • 简介:法律行为理论根据意思表示数量区分了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和决议,但由于对其过程忽视,没有注意到合同合意过程和决议表决过程与单个意思表示显著差异,也就更不可能注意到规制这一过程程序。在责任承担上,单方法律行为似乎并无责任,而合同和决议除了违反其内容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和违决责任外,违反其程序还要承担相应程序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和违反决议程序责任。决议被当成是法律行为一种,却并没有引起人们关注,人们想当然地认为法律行为理论和规则也同样适用于决议。实际上.合同和决议不同,使以合同为主要材料抽象而出法律行为理论并不适用于决议。

  • 标签: 单方法律行为 合同 决议 瑕疵 责任
  • 简介: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合法行为”。这一定义,概括了民事法律行为本质特征,消除了“无效法律行为”、“被撤销法律行为”以及“违法行为”也是法律行为等等不科学概念或观点中存在矛盾,把民事法律行为汉仅限定在规范民事行为范围之内。

  • 标签: 民事法律行为 本质 合法性 民法通则 合法行为 民事义务
  • 简介: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概念,中国民法通则独创性地给该概念下了一个立法定义。但该定义却存在诸多重大缺陷。

  • 标签: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缺陷
  • 简介: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不能产生严格意义物权转让效力。引起物权变动的人民政府决定不仅限于征收决定,《物权法》第30条所言之事实行为除建造、拆除外至少应当包含先占和添附在内。明确标明征收土地四至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没有标明土地四至征收决定在实际明确征收土地地块时生效。在建造行为完成时,建造人取得新建建造物物权一般只为所有权。即使建造行为没有完成,建造人对于在建工程整体也应当取得物权。因民事法律行为以外原因而享有物权的人,处分其不动产而又没有登记,物权变动没有发生,但当事人之间债权效力却是依旧有效。

  • 标签: 事实行为 物权变动 登记处分主义
  • 简介:民事权利有绝对权与相对权之分,民事法律关系有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之别,法学界普遍承认绝对权和绝对法律关系存在客观性,但目前还没有见到任何关于绝对法律行为和相对法律行为论述。事实上,绝对法律行为在逻辑上是成立,在制度设计上具有可操作性,在某些特定领域能够产生积极社会效果。德国物权行为理论清晰地认识了相对权与绝对权、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之间差异,但它没有能够把这种区分贯彻到法律行为领域,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症结恰恰就在这里。

  • 标签: 物权行为理论 绝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行为
  • 简介:一、引论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然而,这并没有阻挡学者追逐民法典梦想和激情。2012年10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了"瑞士债法百年暨中国民法典立法问题"国际研讨会。2013年1月,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了"中国民法草案审议十周年——民法典之展望"研讨会。2014年9月,在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了"加快民法典制

  • 标签: 中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 物权编 侵权责任法 立法问题 债法
  • 简介:《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较之《民法通则》第西章第-节“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在彰显意思自治原则上进步,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放弃了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定性,恢复了传统民法法律行为概念体系,其关于表意瑕疵行为效力规定彰显了对行为人意愿尊重、关于违法性行为效力规定扩大了意思自治空间,凸显了“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基础地位,为行为人实现意思自治提供了较为完备规范指引.另外该章也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在编纂民法典后续立法活动中予以解决.

  • 标签: 民法通则 民法总则 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自治
  • 简介:<正>自然科学探究自然界齐一性,目的是要形成具有客观普遍性事实判断和定律,社会科学则以价值为对象。——艾德尔班法律及命令都同样区别于对事实陈述,从而属于同样逻辑范畴。——哈耶克契约成立,既然构成法律生活秩序之一部分,则价值意义之充盈于契约文字之内,乃属无可避免。——邱聪智

  • 标签: 法律行为 成立要件 价值判断 事实判断 意思表示 立法者
  • 简介:知识共享协议是网络环境下向不特定公众进行权利让渡一种创新模式。而其在互联网传播模式中日益广泛使用率也让人们对其民法属性产生了质疑。本文将从合同、授权行为教义学定义出发,通过对价及原因行为、主体资格、合意及缔约过程、解释方法倾向性、对第三人对抗力几方面的对比分析来论证CC许可协议特点,并力图结合CC许可协议社会经济价值追寻其民法性质。

  • 标签: 协议民法 单方法律 合同单方
  • 简介:货运代理是连接贸易与运输纽带和桥梁,已然成为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交易链上不可或缺组成部分.目前货运代理市场主体资质不符合规定情况时有发生,层层转委托连环代理十分突出.货运代理企业通过转委托赚取了中间利益,但在纠纷发生后却互相推卸责任,委托人难于确定责任人.此时,对转委托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晰确定,

  • 标签: 货运代理企业 法律效力 委托行为 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贸易 市场主体
  • 简介:法律行为成立后、生效前之一般形式拘束力,基于自己责任之私法基本理念,在现行民法相关诸规定中多有体现,常为其隐含之基本立场。其亦具有减轻法律适用者论证负担作用,且更能维护法之安定性。此外,其在比较法上亦不无依据。故对之应持肯认态度,《民法总则》第136条第2款、第119条均应解释为此种一般形式拘束力之规定。此种一般形式拘束力,亦具有体系辐射效应,在若干疑难问题之处理上可发挥积极作用。

  • 标签: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成立 生效 拘束力
  • 简介:《民法总则》重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确立意思表示一般规则,具有回填基础规范意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规范,彰显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区分,解释适用法律行为效力规范时,应注意其逻辑上限定,区别法律行为当事人为二人情形和三人以上情形。法律行为成立时生效,成立即推定为有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生效,在未指定接收系统情形,本法改变了旧法规定,更为合理。以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应仅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可用公告情形,以防滥用。认定沉默视为意思表示,限于严格例外情形,以免损害意思自治。

  • 标签: 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 数据电文 沉默
  • 简介: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学上两个基本概念。这两个基本概念有同,也有异。弄清这两个基本概念内涵与外延,对于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都是有益。《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合法行为。”对于这条规定应如何理解?王美娟同志在《浅析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以下简称《浅析》)一文中说:“民事法律行为是专指合法行为。合法性是民事行为本质属性。”(见《法学理论与实践》,1990年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窃以为《浅析》观点值得商榷。

  • 标签: 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 单务合同 法学理论 法律权利 赠与合同
  • 简介:<正>一、引言1900年施行《德国民法典》,历经第一次世界大战、魏玛共和国、30年代世界经济大萧条、纳粹法西斯统治、东西德分裂、两德重新统一、欧洲共同体一体化,一直适用到今天。在这一百多年发展过程中,德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社会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民法典在总体上却基本上保持了其制定之初原貌。这一方面要归功于德国立法机关,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立法机关在不断修订民法典有关章节、条款同时,制定了大量民事单行法,以调整新出现社会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德国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设立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简称BGH),通过其不断司法审判活动,对民法及民法理论发展也做出了重要贡献。

  • 标签: 联邦最高法院 《德国民法典》 民法理论 司法机关 损害赔偿请求权 司法审判
  • 简介:本文从文化层面上探讨了法律效力文化演绎逻辑,认为法律效力问题实质上是法在人类生活中普遍有效性问题,并进而对法缘何而获得此种普遍有效性问题进行了理论探索。作者结论是:法律效力是与立法合目的性、法合规律性、程序正当性等方面法律自身之文化合法性问题紧密相关并由后者所演绎、派生而来。而法此种效力演绎逻辑,同时也正是现代人类选择信守法治文化逻辑和文化真谛之所在

  • 标签: 法的效力 合法性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