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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强制调解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法院命令,针对特定类型民事纠纷而言,启动调解不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前提,从而使调解成为诉讼的前置程序或裁判前置阶段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调解制度。与普通民事调解相比,强制调解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前置性等特点。在把握强制调解内涵时,必须厘清强制调解与强迫调解的界限,正确认识强制调解与调解前置、调解的强制性因素之间的关系。新《民事诉讼法》第122增设的"先行调解"不属于强制调解的范畴,但却蕴含了诉前强制调解的基本雏形,为在适当时机拓展我国强制调解的类型奠定了基础。

  • 标签: 民事纠纷 强制调解 释义 先行调解
  • 简介:过失客观化语境中,责任能力不再是过失构成的逻辑前提,从而丧失了在实证法上加以规定的必要。但责任能力制度原旨在表达对理性能力不及的未成年与精神病加害人保护的价值,不应被完全抹消;相反,这种价值可以通过绝对年龄下未成年人与完全丧失意思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特别免责,以及适当考虑绝对年龄以上未成年人之年龄、智力、经验以型构合理人这一兼容主观的方法得到部分实现。以此去检讨反思《侵权责任法》第32的规定,可以认为,其认定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构成过失且须因有财产而担责,规定监护人承担无过失责任及被监护人无财产时的单独责任,均有不合法理现实且失于实质公平之嫌。

  • 标签: 责任能力 过失客观化 无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 简介:宪法解释形式具有法定和特定的双重特征,宪法解释机关不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解释形式之外创立解释宪法的形式,也不能采取与解释机关行使权力的性质不相符合的解释形式。境外宪法解释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案件判决书、宪法解释文件和宪法性法律三种。我国宪法第67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各种形式,这些形式包括法律、决议、决定和法律解释文件四种。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实践出发,法律和决议不能成为宪法解释的形式,而决定和宪法解释文件具有规范性强的特征和补充立法的性质,应当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主要形式。

  • 标签: 宪法解释 形式 补充立法 宪法解释文件
  • 简介:为了遏制愈演愈烈的考试作弊行为,维护国家考试秩序,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三个罪名以惩罚与考试作弊相关的行为,其中代替考试罪主要规制替考行为。替考入刑前相关法律缺位导致对这一行为未能有效规制,将其入刑是构建严而不厉的刑事法网的需要,并且古今中外的立法经验也为我们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参考。正确理解该罪的构成要件及刑罚特点,对正确适用该罪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替考 考试作弊 刑法修正案(九)
  • 简介:我国《食品安全法》第79关于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的规定过于单薄,需要借助企业征信制度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将其升级为食品企业征信制度。食品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有助于开辟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模式、有助于发挥食品企业'红黑名单'制度效应、有助于解决食品消费领域信息严重不对称问题。在建构食品企业征信制度过程中,应着力规制食品企业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收集行为、评级行为和共享行为。

  • 标签: 食品企业 征信 信用档案 食品安全法
  • 简介:作为一项新创的制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改变了我国法院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传统处理方式。这种改变不但在理论上冲击着人们对终结执行的传统理解,也在事实上调整了法院和当事人在被执行人财产调查中的权力义务分配。其能否在实践中取得预期的合理效果,取决于多个方面的因素,尤其是“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为此,本文从《民诉法解释》第519的规定出发,对“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范围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作了相应探讨,以期促进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的正确理解与适用。

  • 标签: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可供执行的财产 无财产可供执行
  • 简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问题。虽然2014年4月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最终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将诉权赋予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但对诉权的内容未作任何规定,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在司法实践推进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规则,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并对相关概念作出界定。

  • 标签: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保护法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 简介:修订后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8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经过,执行员应当制作笔录。但立法并未对民事执行笔录的法律属性及其构成等问题作出规定,留下了法律空白。从民事执行工作的现实状况和规范性要求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宜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填补这一空白以促进对该条文的落实。建议司法解释明确赋予已经制作完成且符合立法规定之形式要件的民事执行笔录以诉讼证据的法律属性,以便在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对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等起到证明作用。同时,还应规定民事执行笔录的构成要素、细化其记录的事项并根据强制执行措施过程的难易程度,将民事执行笔录分为表格式执行笔录和记录式执行笔录。

  • 标签: 民事执行笔录 法律属性 构成
  • 简介:GATT第15是有关IMF与WTO在外汇事项管辖权分配方面的重要规定。既有研究强调在WTO体制内针对汇率操纵提起诉讼的不可行性,但通过对GATT第15的解读可以发现,WTO从本质上是要排除IMF协定对相关问题的介入,从而预留了WTO协定独立解决相关问题的空间。

  • 标签: GATT第15条 外汇管制 人民币汇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 简介:一、《侵权责任法》第67是对数人环境污染按份责任的规定吗《侵权责任法》第67首次在侵权法层面对数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作出了规定,在世界法制史上尚属首例。但是该条文的出台并未给数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由于第67用语的模糊,加之学者们对《侵权责任法》总则中共同侵权行为的不同认识,导致了对该条文截然不同的理解。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民法室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书》为代表,认为第67是对《侵权

  • 标签: 侵权责任法 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 按份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 解释论
  • 简介:回应权是名誉损害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基于该权利,被报道者有权要求报道媒体在原报道的同一版面、同样字体及篇幅免费刊登回应文章。回应权可以发挥救济名誉损害、减轻媒体诉讼压力与促进资讯多元等功能。我国《出版管理条例》虽规定了该制度,但其适用规则及法律效力并不明确。在比较研究基础上,建议回应权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张至所有媒体形式,包括印刷媒体与广电媒体,并主要限于事实报道的情形。被报道者行使回应权的,应当限制媒体名誉侵权责任的范围。

  • 标签: 回应权 《出版管理条例》 名誉损害
  • 简介:由于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限制委托代理人范围的规定,导致超出该范围的委托成为"违法公民代理"。在否定委托行为法律效力时,基于委托代理制度的功能及程序安定要求等多种因素考虑,应当肯定后续诉讼行为的效力。为防止"违法公民代理"发生,应对判断委托代理人资格至关重要的"近亲属"标准予以明确化,并通过配套机制,促使相关人员配合法院完成对委托代理人资格的审查。

  • 标签: 委托代理 公民代理 诉讼效果
  • 简介:涉及共有财产权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多样的诉讼形态,有必要进行类型化分析,以便为实务上的程序操作提供指针。因共有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诉讼原则上都应为共同诉讼,但基于物权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的情形允许共有人单独起诉。此种情形在诉讼法的学理上导致“不可分”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转化为“可分可合”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亦为《民诉法解释》第72修改此前相关规定的原因之一。此外,因共有权人内部纠纷引发的共同诉讼形态中,某些情形下部分共有人能够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有通知与争议对方存在利益一致性的部分共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可能性。牵涉到共同共有的财产且共有人为被告时,原则上全体共有人都必须共同参加诉讼。按份共有人只有当纠纷不会牵扯到他人份额时才例外地不必作为共同诉讼人。

  • 标签: 基于共有财产权的诉讼形态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 简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首次就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做了明确规定。对这一款的解释可结合大陆法系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之"规范说"而展开,由此有必要对该条表述的"法律关系"做必要的限定。借助第91的责任分配原则对《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中的实体法规范进行解释,其分析结论明显区别于2002年的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6。而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理,前者应当优先于后者适用。

  • 标签: 证明责任分配 规范说 实体法规范 证据规定
  • 简介:目的解释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其在行政裁判领域中的价值和意义不容忽视。而目前研究很少基于行政法规范这一特定领域加以考量,对目的解释方法在行政裁判实践中的诸多现实问题亦缺乏回应。本文从行政法律文本的实证考察出发,分析其第1所呈现出的"目的化"趋向,即宏观层面的"目的"特征化趋向明显、中观层面的立法目的向多元化发展、微观层面的目的之阐述更具明确化,在此语境下展开对行政裁判目的解释的地位及其规则的讨论:从行政立法"目的化"对目的解释的影响来看,理论上将促进目的解释方法研究的发展,观念上有利于强化法官目的解释观,实践上有助消解目的解释的司法困惑;在行政裁判中,应赋予目的解释特殊地位,确定其在解释方法上的终极标准性意义;就目的解释的规则而言,要正确处理不同"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确立"显性目的"相对于"隐性目的"的相对优势,促进整体目的与条文目的之互动与融合,并对整体目的与整体目的之间的适用冲突设计解决之法。

  • 标签: 行政裁判 行政法律 目的解释 地位 规则
  • 简介:《刑事诉讼法》第188第1款的规定严重破坏了刑事诉讼法所力图构建的证人出庭作证体系.而且理论界存在将此项规定误读为中国封建法上的“亲亲相隐”和西方“亲属拒证特权”.《刑事诉讼法》第188第1款的规定可以总结为中国法上的“亲属拒绝出庭权”,既阻碍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也剥夺了被告人的对质权,不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趋势.在厘清对《刑事诉讼法》第188第1款误读的基础上,应当借鉴《刑事诉讼法》已确立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制度,采用授权性规定为主、例外性规定为辅的模式进行重构.

  • 标签: 亲亲相隐 亲属拒证特权 拒绝出庭权 缺陷 重构
  • 简介: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规定和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18的规定是不同的,两者都在原来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的基础上有所改变,提出了新的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模式,并针对新形式的实施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

  • 标签: 原告就被告 跨区域管辖案件 审理跨区域性案件 保障机制
  • 简介: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7第2款中的不予行政处罚是指,某个违法行为同时满足“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这三个要件时,行政机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然而,由于三者语义空间较大,对其具体内涵的厘定需借助个案进行。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在认定“轻微”时,通常将数量、主观恶意、场合、手段等要素纳入考虑;在认定“及时纠正”时,以“危害后果发生之前”的纠正视为及时,且不考虑当事人做出纠正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对“危害后果”的认定限定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然而三个要件之间并非泾渭分明、非此即彼,因此,法院对于某个违法行为能否适用该款规定的判断通常是综合各项因素进行的,但就考量因素本身却并未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此外,不应将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混为一谈,二者在是否具有“违法性”问题上有着根本区别;与刑法上的“不认为是犯罪”相比,二者仅在违法行为的“度”上有所区别,在“质”上皆属不具有“可罚性”的违法行为。

  • 标签: 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 及时纠正 危害后果
  • 简介:器官摘取可以分为活体器官摘取与死体器官摘取。就前者而言,法定代理人不能代为承诺;刑法只是禁止摘取未成年人的器官,而并未一概否定未成年人的承诺能力;在摘取器官将会造成危及生命的重伤或该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时,摘取者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承诺者基于法益关系的认识错误而承诺被摘取器官时,该承诺无效。就后者而言,可以基于被害人承诺阻却盗窃、侮辱尸体罪的成立。

  • 标签: 被害人承诺 器官摘取 故意伤害罪 盗窃、侮辱尸体罪
  • 简介:关于异化的扬弃问题,马克思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希望通过生产力的发展来消灭产生异化根源的私有制和分工并最终消除异化,走的是“经济解放”的路径。而卢卡奇则是以“总体性”为理论中介。通过意识形态批判来寻求对由普遍商品化和生产“合理化”带来的物化意识的克服,走的是“文化解放”的路径。两路径在理论上既有分向又有交叉,并对克服当下的异化现象具有启示意义。

  • 标签: 马克思 卢卡奇 异化理论 经济解放 文化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