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般而言,非理性主义是后现代哲学的特征。其表现既对传统哲学理性中心主义的解构,也对19世纪中叶以来的非理性本体论建构的反对,打破了寻求绝对真理、本质和基础的传统形而上学,表明了人的认识、价值和主体不存在抽象的原则,并由此产生了生活和审美的新模式。休闲在当代兴起也是反对现代性——劳动、资本、消费等所导致的危机,休闲的直接方式是将人的存在纳入到自身的丰富、开放、创造和自由的本真生活中。休闲的生活和行为方式,正如后现代哲学的非理性并非完全抛弃理性本身一样,并没有舍弃现代性而是自由和创造的融入。因而,休闲与后现代哲学的非理性观念遥相呼应。
简介:由国家提供的企业法文本作为标准合同往往会给投资者设定多种待选的企业法律形态。问题是:是什么因素决定了国家对企业法律形态的选择和设计?为何当事人的选择总是背离国家的理性设计?传统研究习惯于站在国家立场对影响投资者选择企业法律形态的诸因素进行理性猜测,并不重视从投资者的角度进行实证调查。本文以法学院和商学院研究生为样本,尝试运用社会学的调查方法,从投资者视角观察:投资者所接受的专业训练、性别构成与企业法律形态选择诸因素是否存在关联?分析不同的专业训练和性别构成是否会影响投资者对企业法律形态的选择,以及这种影响将在多大范围内发生?本项研究表明:专业训练与企业法律形态诸因素的选择之间仅存在微弱的相关性,性别构成对此有些影响;专业训练和性另4构成对企业类型的选择并无明显影响;专业训练对国家确定企业法律形态时应当考量的价值因素存在较大影响,但性别构成与此无太大的相关性;企业形态法定主义并未如理论教条所描述的那样受到重视,理论界颂扬、肯定的企业形态法定主义缺乏观念(现实)基础。本项研究从社会学、统计学视野中定量观察法学问题,质疑了理论界的一些流行思考。同时也将说明:比较法主要只是一种站在不同立场观察制度运作的法学方法,并非仅如通常理解的那样,是一种“超国家比较”。同一法域内的比较以及制度与其运作实况的比较,同样应当构成比较法的任务和方法。
简介:让居民对其住房感到满意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与一般商品的消费不同,居民对其住房满意与否不仅涉及到住房的品质和价格,还涉及到与此相关的外部环境,如小区环境、物业管理以及配套设施等因素。基于"适当性-重要性加权"模型,本研究从一个较为全面的视角探讨了城镇居民住房满意度水平的影响因素。研究发现:(1)住房的面积、住房的品质、小区环境以及物业管理等因素对居民住房满意度有着显著的影响。不过,这些因素的影响不及居民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对经济负担的主观感受等因素,更不及住房相关的公共配套设施对居民住房满意度的影响;(2)公共配套设施因素中的次类因素,如基础教育、医疗卫生以及生活服务设施等,对居民的住房满意度都有显著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