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对于"法是国家意志体现"这一命题,近年来,我国法学界从两方面抨击甚猛。一是批判该命题所带有的"阶级利益一元论"倾向,认为该倾向否定法律反映包括社会共同利益在内的多元利益的事实和法只反映统治阶级利益的观点;一是批判该命题所导致的"唯意志论"倾向。对原有的法的国家意志性命题进行批判是无可非议的,问题在于这种批判要怎样进行。是完全否定和抛弃这个命题,代之以一种其它命题,如某些同志所主张的权利论或正义论命题?还是把这个命题作为一个基本事实命题保留下来,并重新加以解释,揭示出该命题所对应或描述的法的事实状况——法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法制的完备与欠缺,进而将对法的现实性考察与现实性批判结合起来?作者认为这对当前的法理学研究颇为重要。
简介: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简单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凡研究民法必然首先涉及到民事主体问题.可以说民事主体是民法研究的起点和核心。关于民事主体.在民法理论上还没有达成一致。应当说,无论哪一种历史类型的法律,也无论哪个时期的法律,都是由人创制的。人创制法律固然出于利益的需要,但是人之所以能够创制法律.原因之一在于人有意志,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民法自不例外。民法是人法,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用来定分止争、确定名分归属的。人有意志,人因此才能支配自己的财产和人身,通过支配。实现自己的意志。因此,所谓的名分归属表面上是将一个名分归属于一个主体.实际上归根结底是要将名分归属于一个意志。民事主体之所以为民事主体,是因为法律承认其意志资格,法律不承认其意志资格.就是不承认其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