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修改为:“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简介: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时,依照税法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减,既意味着企业将少缴所得税而增加净利润.也意味着企业在有效地依法维护着自身的合法利益。由于职业习惯。税务机关的人员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项目往往深入探究、倍加关注,但企业在漏填调减项目时他们则往往怠于深究,不作提示。这就要求企业经办税收计算的会计人员能够熟知本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减事项,并结合所得税备查登记簿(台账)等记录,认真、详细地排查和填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上的纳税调减项目。本文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新会计准则为依据,结合其他相关法规性文件.从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两个方面.研究分析应纳税所得额申报中的纳税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