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纳税义务人和纳税范围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按照国际惯例,采用了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即为居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于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365天的人,亦为居民.居民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这样划分,使我国的个人所得课税制度更加科学,更好地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管辖权,确保我国的税收权益。根据上述原则,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有以下三种:(1)中国公民和个体工商户,无论其所
简介: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简介:2016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很有可能在立法层面有实质性推进,其中重要一项改革就是调整最低生活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国家对个人收入征税,应当首先预留足以使个人获得相当生活水准的财物,并保证在该财产范围内,该个体能够建立自我负责的生活空间。如果国家过度课征了个人所得税,侵蚀了个人的最基本生存权利,再通过财政支付的手段去弥补,显然降低了财政效率。无论是从保证公民基本生存权的视角出发,还是从提高财政效率的视角出发,国家都应该制定科学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在确定准予扣除的最低生活费用时,还要考虑通货膨胀及货币政策变化。在基本生活必需品范围和需要量确定后,最低生活费用的扣除标准需要根据各种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做出灵活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