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投资“分亏”与递延所得税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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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投资企业应按其应承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失,但税法上却不允许这些损失在税前扣除,已发生在税前扣除即计入损益的,纳税调整时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导致企业多缴所得税款,但这些多缴的所得税款在以后年度有可能得到弥补。本文从所得税处理和所得税会计处理两个方面分析和解决这一问题,并举实例用以佐证,以期加强对该问题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