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考虑到资金成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被监管的可能性,内幕交易者最可能利用两个相隔时间很短的定期报告进行内幕交易。因为这种交易模式最隐蔽,最安全。同时,因承担了高成本和高风险,内幕交易需要巨额的交易量才能获得超额收益。本文正是利用内幕交易的这些特征,找到了极好的研究样本(年报亏损下年首季报盈利且年报首季报先后公布的样本)和控制样本(年报亏损下年首季报盈利但年报首季报同时披露的样本或者年报亏损下年首季报仍然亏损且年报首季报先后公布的样本),通过异常的超额交易量验证了内幕交易的存在。本文研究表明,在信息披露监管政策中,不仅要考虑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充分性,还应考虑信息披露过程是否为内幕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
简介:法律执行中的投资者保护效果是当前的重要议题之一。本文以债权人诉讼为研究对象,考察其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影响。关联交易的过度采用,不但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本文的实证结果表明,针对企业较频繁的关联交易行为,债权人可能会利用司法途径等手段寻求对上市公司的积极治理。在债权人起诉上市公司后,关联交易受到很强的抑制,特别是异常关联交易行为大幅减少。进一步的分析发现,在法治环境较好的地区,债权人诉讼的治理效果更明显。本文对于从微观角度理解法律的债权人保护效果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对法律在当前法治化建设中实践效果的重要检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依法治市决策。
简介:本文研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和伦敦股票交易所双重交易的股票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单位根检验结果表明,每一个股价序列在水平值上是非平稳序列,但经过一次差分后为平稳序列。我们用lohansen检验方法和Engle—Granger检验方法,对香港股票交易所和伦敦股票交易所的股价进行了协整检验。协整分析表明,在香港股票交易所和伦敦股票交易所双重交易的股票,其两地价格具有协整性。误差修正模型的结果表明,对于部分公司,香港股票交易所的股价显然进行了长期均衡的调整,而对于部分其它公司,伦敦股票交易所的股价进行了长期均衡的调整。在两个市场的股价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反馈。这些结果显示国内市场并没有起到主导市场的作用,国外市场也并非附属市场。
简介:我国对“关联企业”的界定最早出现在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中。1997年5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准则》),是我国制定的有关关联方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第一项会计准则。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1、对何为关联方理解偏差很大对关联方这个概念的使用非常混乱,主要表现在:①有的上市公司只认为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为关联方,而未对其控股股东和重大影响的股东进行提示。这些股东无疑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及其他重大决策产生影响,也即只要母公司持股大于20%,一定是关联方。②有些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