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TPP知识产权规则显失平衡并缺乏可持续性,不能有效减少知识产权贸易和投资壁垒,在世界范围内难以得到推广,无法作为未来国际知识产权谈判的范本。TPP知识产权规则与我国国内发展需求不符,与我国的经济全球化进程再平衡理念相悖,实践也已证明TPP式知识产权规则在国际上行不通。我国并没有支持TPP知识产权规则的合理理由。我国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应当走适度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之路。知识产权保护须厘清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其保护强度须保持在激励创新的必要限度内,知识产权制度设计须为社会公众保留足够的创新空间和竞争空间。同时,我国需要进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在国际上,我国应当以RCEP和"一带一路"为契机和平台,主动掌握知识产权国际话语权,完成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接受者"向"制定者"的转变。积极推动RCEP和"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规则走开放、共赢和可持续发展之路,为未来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发展指明路径。
简介:广义的等值没收在吸收和借鉴狭义等值没收规则的基础上,创立了一整套缜密的规范体系,对各种不同形态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精准估值,计算出可追缴资产数额并将此数额确定为没收的上限。在可追缴资产中,特别值得研究的犯罪所得特殊形态是:推定的犯罪所得和污点赠与。在根据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评估犯罪所得的数额时,切忌简单行事,需要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具体分析和认定。对可追缴资产的甄别、认定和估算应当自刑事扣押、冻结或查封措施采用之时开始。如果有关财产被转移到境外或者处于境外,对犯罪资产的追踪、扣押、冻结、没收和处置以及相关的国际合作成功与否,还将取决于外国法和国际法关于当事人权利保障规则的适用。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审案件事实认定的顺序与侦查程序的证据调查顺序基本一致,均以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开端,“口供作为证据之王”仍被淋漓尽致地体现出来,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审判中立的基本要求以及证据认知的基本规律,使案件事实的认定易于出现偏差,甚至影响到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革除以上弊端,调整被告人口供在事实认定中的顺序,提升其他证据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位次,构建具有层次结构的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调查体系,使案件事实认定程序符合证据的认知规律,也符合案件事实被“证明”、“解读”和“串联”不断递进的逻辑思维顺序,从而提高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率。
简介:重整计划强裁规则(《企业破产法》第87条)是引导当事人有效谈判行为的重要制度,但这一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被“滥用”。强裁规则的滥用与该规则的定位偏差和功能误读有关。本文力图重释强裁规则的功能,认为其不仅仅是法官裁判的规则,更是通过对当事入充分谈判结果的模拟,引导当事人的谈判行为,并化解囚徒困境的规则。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强裁规则应当具有动态和静态二元功能。动态功能在于作为破解当事人谈判僵局的最后手段。强裁规则本身包含的一系列最低期望收益规则起到引导当事人谈判行为并形成合理预期的静态功能。本文在对强裁规则应有功能重释的基础上对强裁规则的中国文本提出重塑的建议,并讨论其和重整制度其他条款的协调问题。
简介:我国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至今已有二十余年,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相比较于民商事审判和刑事审判,我们的行政审判还停留在比较低级的水平。一方面,这与我国制度性缺陷有关,如行政权力过大,司法不独立等;另一方面,也与司法实践中从事行政诉讼的队伍的专业素养有关,我们很多从事行政诉讼的法官都是从民商事诉讼实务转任而来,并未受过专业的行政诉讼职业训练。当前,行政诉讼所呈现出一个普通性特点是“不经意间就流露出民事诉讼的光辉和影子”。虽然说,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①但两者毕竟不同,民事诉讼审查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之争,而行政诉讼审查的却是基于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某个行政行为所引发的争议,行政诉讼除遵守一般性原则外,还应秉承其特有的审查规则,本文拟以个案引作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