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物权法建立了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尤其是以所有权为核心概念的逻辑体系,但事实上,所有权并非天衣无缝的逻辑起点,亦非坚不可摧的话语基石,而是人类理性下的拟制产物或制度事实,是特定历史时期所有制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它以法律的话语来承认或确立现实的经济关系,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因此,我们必须从社会的经济关系上,才能真正理解所有权及其社会功能。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宪法经济原则下,应当肯定和确立"公的所有权",它区别于私的所有权。因此,应当遵循目的原则与功能原则重新设计物权法的所有权制度,尊重中国现实的经济关系与生产关系,确立公的所有权制度,以期正确引导经济体制改革,而不能一味追求法人话语下的单一"私有化"。
简介:从比较法上观察,在民法典总则中列举基本原则并不是一种常态。我国《民法总则》对基本原则的列举更多地是对社会主义国家立法传统的延续。尽管立法者可能没有明确的意识,但是这种立法例和内在体系的外显、体系融贯性的要求存在紧密的关联。上述两种理论的出现时间有先后的差异,理论基础也有区别,但是共同的目标均是对概念法学僵硬性的克服,从而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提供更多的价值指引。在《民法总则》中列举基本原则只是内在体系外显和体系融贯性追求的第一步,更加重要的工作是对这些原则相互之间的关系、价值排序、可能的动态体系化进行深入的研究。在随后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将基本原则的价值理念在具体规则中体现出来,这是实现法典体系融贯性的关键。
简介:我国农民的各项权利目前仍存在不同程度的虚化和缺失,为此需要对农民权利进行制度重构并设计更加具体的保护措施。构建合理的农民权利体系要求转变制度理念,在确立平等权基础地位的前提下,实现由平等保护向倾斜保护转变,由身份概念向职业概念转换,由现实性权利向目标性权利迈进。基于以上理念,应将农民权利区分为生存型、保障型和发展型三种类型进行分类保护。与此相适应,通过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培养农民的权利意识,废除不合理的政策规定,建立公私协力保护的机制,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保护功能等,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并最终保障农民各项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