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毫无疑问,个人基本权利是主观权利,但基本社会权利能否作为主观权利则存在争议。基本社会权利若是主观权利,则其具有可诉性。支持基本社会权利是主观权利的论点主要建立在自由这一基础之上。自由具有法律和事实两种实现维度,若没有事实上实现之可能,法律自由也就失去其价值,因为自由权只有具备事实上之前提条件方能得以实现。反对社会权为主观权利的观点又被称为“形式论点”,这种观点认为赋予基本社会权利可诉性将导致决定公共事务的权力从立法和行政转移到司法,进而破坏权力分立和民主政治。本文认为,基本社会权利是主观权利,但只能作为一种特殊的主观权利,即初显的主观权利;且只有一种主观权利具有先验确定性:最低限度生存权。最低限度生存权的内容不固定,但可以明确的是其包括了基本住房权、获得基础教育权和最低水平的医疗救助权。最低限度生存权与自由在事实层面的最低实现要求有关。反对基本社会权利可诉性的观点还涉及政治司法化、行政裁量以及合理保留条款。支持观点则关涉原初权能和特殊权能,对于国家财政能力不足的必要客观证明,国家意志排除,合法性原则,司法管辖非排除原则,以及最低限度生存权保障。
简介:权利通常是指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指在法律支配和保护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自由地去做事情和享受利益,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有权做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行为的能力,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运用强制手段实现其权益;职权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在职务范围内代表国家处理事务的能力和责任,表现为拥有职权的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处理事务的范围和行动界限。虽然权利和职权都是和特定社会的法律相联系的,即都是依据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的规定和认可,都是具体的和法定的,并且都有阶级性和国家强制性,但是,二者却有严格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