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在经济审判中如何正确地确立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对保证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现就经济审判中遇到的如何确定诉讼主体的几个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一、合同转让或转包后发生经济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审判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往往把转包合同和转让合同看作一回事,以致混淆了诉讼主体.根据有关规定,转包合同与转让合同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合同。转让是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的内容无改变,只是变更了承包人。转让合同合法成立后,若因发包人或受让人不履行转让合同而发生经济纠纷来人民法院诉讼时,我们认为只有发包人和受让人才是诉讼主体,而原承包人不能成为诉讼主体。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通知原承包人作为证人或其他诉讼参
简介: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极少依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规定的“从其规定”援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来判处从业禁止。“从其规定”属于法律拟制性的授权规定,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的特有现象。应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向度对“从其规定”所援引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进行限缩。“从其规定”并非要求放弃刑法的规定。从业禁止适用中的“从其规定”只是授权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突破“3年至5年”的限制,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来宣告从业禁止。应当在“从其规定”的前面增加“可以”二字,使“从其规定”由强制性规定变为任意性规定,以便与该条第1款的任意性规定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