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调查是政府管制的重要制度性前提。传统行政法学的研究范式往往以产生直接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为考量中心,而对行政调查这类行政活动的研究较少。以“行政过程论”这一新的研究范式考察行政调查,则可以明确其作为构成行政目的之动态实现过程的具有独立价值的一般性制度的地位,进而便于将其纳入行政法治的考量范围。为此,行政调查必须在其与组织、依据、规制规范的关系上寻求自身的合法性渊源,并通过影响行政决定的法律效果来体现其法意义。对行政调查的程序法规制应主要通过建构以“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为理念、以听证制度为核心机制的程序规则体系予以实现。
出版日期
2006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