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般而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维权的方式包括商业谈判、仲裁、调解、民事诉讼、行政手段、刑事手段,等等。本文的焦点将集中于版权法领域的损害赔偿责任,运用案例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对2012—2013年度的司法审判实践进行研究,在形成"案例类群"的基础上,将包含在不同判决书中的详细信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筛选、归类、比较和分析,同时运用箱型图等手段协助这个发现的过程,最终揭示出计算机软件侵权赔偿案件的"家族相似性"及其差异性,与2005年度形成对比。本文在最后指出,2012—2013年度的司法审判实践显现出来的种种问题,如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率偏高、法院对权利人诉讼请求的数额的支持度偏低、大部分裁判文书对赔偿的表述过于简单,等等,归根到底是受到司法者的悲观者心态的制约。受"软件定价不合理和升级频繁"这种心态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出现试图人为降低交易成本以促成交易的现象,本文从司法消极主义和经济分析两方面入手,证明这种做法实际上无益于促进"应付费软件的盗版率"的下降进程。
简介:对'跟单托收'中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素无定论。学理上存在无直接合同关系、间接代理关系、复代理关系几类学说。在法律层面,托收惯例并无明确界定,各国依其国内法界定这一关系。'无直接合同关系说'与'侵权关系说'在各国国内法下并无很大差异,而'间接代理说'与'复代理说'则差别较大。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关系界定存在无直接合同关系、代理关系、侵权关系三种界定模式,我国主要采用复代理说。'无直接合同关系说'一直是传统主导观点,晚近司法实践已凸显其无法合理保护委托人利益的缺点。'间接代理说'和'复代理说'其本质都是在当事人间并未订立合同的背景之下以法律的一般规定去推导二者关系,难免存在纰漏。'侵权关系说'存在适用范围的局限性,运用得当方能发挥其作用。鉴于此,只有重新审视各观点之利弊,更新国际惯例与国内法的相关规定,才能明确赋予委托人直接诉权,从而平衡委托人与代收行的利益,促进国际托收制度的发展。
简介:带有垄断色彩的知识产权,从其诞生到现在,一直纠缠在激励创新与自由竞争、控制信息与保障公众利用信息的矛盾之中。虽然主流文化对知识产权盛赞之声音不绝,但理论与实践的批判也同样经久不衰,并且随着时代的演变不断推陈出新。上个世纪80年代兴起的开放源代码运动就是人们在知识经济、信息时代背景下,对知识产权的又一次理论与实践的批判。但开源运动跟以往的反知识产权运动相比又有很大的区别,它在开源共享的理念下发展出一套独特的规则,这套规则对软件的生产与传播影响越来越大。本文的写作,正是希望通过研究这场批判运动以及它独特的规则,获致对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更深入的理解。在思路的安排上,文章紧紧围绕着开源运动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展开,并试图回应序言中提出的三个递进式提问:知识产权法如何催生开源运动?如何影响开源规则的面貌?如何给开源规则寻找知识产权理论的依托?为此,文章首先勾勒了开源运动的谱系,在回顾软件、程序等术语后,重点分析了目标码与源代码的特征及其导致的后果,并介绍封闭源代码带来的弊端。然后,通过分析专有软件的知识产权控制,我们发现知识产权法助长封闭源代码,这成为开源运动构建自己规则的制度原因之一。第四部分更进一步,通过界定开源软件的内涵、类型化开源许可证以及分析开源软件法律保护的架构,文章在开源具体规则的层面上展示了知识产权与开源共享的理念的微妙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将开源运动与以往的反知识产权运动做了比较,指出其独特与深刻之处。在结语中,通过分析知识产权哲学的本质,文章解释了对第三个追问的态度,并从知识与权力的关系角度,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反思。
简介:<正>在点对点技术风起云涌的今天,各种各样快速下载的渠道比比皆是:BT、电驴、迅雷、POCO等等。单单是某家网站上列举的点对点下载工具就有109种之多。关于点对点软件问题的讨论也应运而生,目前最火热的便是版权问题。2005年年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Grokster公司和StreamCast网络公司对其对等文件共享软件用户侵犯版权负有责任,美国电影协会、美国音乐出版者协会乘势追击并获全胜。而2006年年中就有消息透露,BT将与四家独立电影制片公司签订授权许可协议,以便允许BT公司通过网络销售1,600部视频作品。情势变化日新月异,点对点技术由于其资源的丰富与速度快捷必定会存在并发展下去。作为尚在高校的学生来说,也许这些商业伦理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