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公元5世纪到公元10世纪的时间里,罗马法的权威完全失落了。但是,罗马法的实际作用并未完全消亡,法律学习也以辅助的形式在中世纪的学校中延续着。到11世纪末,罗马法"奇迹"般地复兴了,并且逐渐发展为欧洲各民族世俗生活的"共同法"。这种奇迹的背后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12世纪发展起来的经院哲学提出了一种协调上帝意志与世俗理性之关系的自然法学说,从而为包括法学在内的一切世俗科学的发展扫清了障碍。在深受经院哲学影响的前后期注释法学派那里,大量的法律素材经由各种辨证工具的处理或加工正在被赋予日益浓厚的理性色彩——它们为近代真正意义的法律科学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3世纪以后,评注法学的研究逐渐促成了一个以罗马法为主体,并且融合了一些教会法和地方法的欧洲"共同法"体系的形成——它是一座自然法的宝藏,为法学家、法官和律师们提供了取之不尽的法渊、法律技术和几乎一切法律科学的素材。
简介:近现代物权制度究其源流无不溯自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物权制度,罗马法而至法国法系,日耳曼法而至德国法系,各成系统。即使近代化的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物权制度相互融合,近现代各国物权制度继受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物权制度时博采两者之长,但对每一个继受者而言,往往很难使二者成为平行的风格,因而在物权制度的主导倾向上不得不有所选择。为什么?其深层原因在于:制度在历史进程的产生和延续,比其他类型的文明更具有逻辑。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物权制度首先有其各自截然不同的成因、其次形成风格内涵截然不同的体系、最后对后世施加截然不同影响,在成因、体系、影响三方面的确存在顽固的内在逻辑,这种内在逻辑不会轻易被外在选择所割断和分裂。下文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