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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罗马与英国法的关系成为英国法律史上最难解的问题之一。传统的英国法理论认为,英国普通是一个独立发展的制度,不曾受任何外来影响。的确,与欧洲大陆国家相比,英国法律的发展独树一帜,但这并不是说,它完全离开了欧洲历史上罗马传播的主流。实际上,罗马对英国普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只是,这种影响的方式、时机、程度和性质,与欧洲大陆国家的情况迥然有别。本文的目的,正是要通

  • 标签: 罗马法 英国普通法 欧洲大陆 欧洲历史 英国法 法律史
  • 简介:罗马在对外不断扩张的过程中,出于处理涉及异邦人法律纠纷的实际需要,于公元前242年设立了外事大法官。古罗马外事大法官对罗马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在实体法方面,创制了以外事大法官告示为主体的万民法;在程序法方面,创制了程式诉讼程序。

  • 标签: 罗马法 外事大法官 万民法 程式诉讼
  • 简介:罗马上的私犯之债乃合同及准合同之债以外的另一大类别,盗窃、抢劫、不法损害与侵辱为其四种典型发生原因,由它们所引发之债在投偿性、可移转性、累积性与时效性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构成债法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引发私犯之债的四种典型原因在历史发展的阶段上具有密切的关联,且不囿于公法、私法的严苛区分,所适用的罚金之诉兼具惩罚与赔偿的功能。对它们的起源、流变的梳理有助于我们加深对现代民法上侵权行为之债以及公私法划分的理解。

  • 标签: 私犯 罚金 惩罚 赔偿
  • 简介:丘汉平(1904-1990)是东吴大学法学院著名的罗马教授.他走上罗马教育之路,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东吴大学法学院悉心地培养和细致地呵护.他对于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深有洞见的判断,既有扎实的学理依据,又基于对古典时期罗马的深入研究.从他撰写的《法学通论》一书中,我们可以看出他对罗马学知识的融会贯通.在丘汉平罗马的研究成果中,最值得称颂的是他于1935年9月出版的《罗马》教科书.本文从“注释详尽”的角度对丘汉平的《罗马》一书作了初步的解读,既有总结丘汉平罗马研究成就之意图,又充满对丘汉平“奋斗”精神的仰慕之情.

  • 标签: 丘汉平 罗马法教育 罗马法
  • 简介:<正>毫无疑问、罗马是古罗马对西方文明做出的最伟大的贡献;不仅如此,罗马还经常被人们称为现代社会的主要支柱之一。上述观点绝大部分已为并不了解其真正意义何在的人们所接受,这或许正是因为他们不了解罗马的缘故。事实上,对于罗马的历史意义加以界定是件困难的事情,更困难者在于发现其中独特的罗马因素,也在于对其意义以及罗马人民族特征的解释。

  • 标签: 西方文明 罗马法 罗马因素 历史意义 现代社会 罗马人
  • 简介:罗马是现代民事法律的起源,它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现代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在罗马中并不是一开始就形成的,其萌芽也并未贯穿罗马律史的始终。在古典时代,公民的私人权利开始萌芽,并逐渐脱离家父权的支配,直接成为城邦法律上的权利和城邦生活的一部分。在罗马晚期,家父权在法律上的残余开始向封建特权演变。这种演变在后古典时代通过家父权自身的变质进行,而在早期拜占庭时期则脱离了传统的家父权范畴,形成了违背旧的罗马原则的封建特权和以这种特权的存在为特征的封建家庭关系。

  • 标签: 家父权 罗马法 封建主义
  • 简介:罗马中的土地权利体系分为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两部分,后者包括地役权、人役权、永佃权、抵押权与质押权,后者是对前者的一种修正与限制。罗马中这种对土地权利的创设方式是对土地利用规律的回应,同时这也是后世对其继承与发展的基础所在。

  • 标签: 罗马法 土地权利 所有权 他物权
  • 简介:<正>一、罗马中的"人"——"人为非人"之下的"人格"(一)法律意义上人的构成要素在古罗马中,人是分三六九等的,不同等级的人拥有不同的公权和私权,其评判根据就是法律人格。始于罗马的人格理论,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便是人本身与人格的分离。也就是说,并非所有自然意义上的人都与法律意义上的人一一对应,自然意义上的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必须要经过"人格"的过滤与筛选。在罗马中有三个有关人的用语:"homo"指生物意义上的人(如奴隶属于homo,他们只能作为自由人权利的客体);

  • 标签: 法律人格 古罗马法 法律意义 徐国栋 自然法思想 同态复仇
  • 简介:为了配合法学专业本科生民法教学改革,促进民法课程的建设,应对罗马教学进行改革,强化民法学教学与罗马学教学的相互配合和促进.为此,不仅应对罗马的教学目标进行明确定位,其目标在于使学生了解罗马与现代民法的联系,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掌握现代民法理论,而且应以此为指导,对罗马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程性质、开课时间以及课时量等方面进行改革.

  • 标签: 教学改革 罗马法 课程建设 法学教学 法学专业 教学目标
  • 简介:私法领域的具体制度或理论离不开罗马罗马中遗嘱行为被认为近代私法自治原则的渊源。意思表示是私法领域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罗马遗嘱行为的发展过程具有严格的形式要求逐渐宽松和遗嘱人决定遗嘱内容的意思表示自由从绝对自由衍变到有限自由的特征。

  • 标签: 罗马法 遗嘱行为 意思表示
  • 简介:<正>一、罗马的世界性和继受性在中国,遍览民法学之著述,大有“每谈民法必言罗马”之感,无论是追述法律概念、法律制度抑或法律思想、法律原则之源时常常究至罗马。事实上,这一景观并非中国独有,而是世界性之情景。自十二表始,历经一千余年而形成的相当完备的法律制度,尤

  • 标签: 罗马法 法律文化 法律制度 法国民法典 比较研究 裁判官
  • 简介:随着19世纪实体法、程序正式分道扬镳,实体权利与诉权各自进入了大体独立的轨道。然而,在此之前两者的关系并非如此。详细地展示其合、分进程的历史脉络,尝试描摹出此一基础课题的谱系,可以为学说的进一步讨论提供基础。

  • 标签: 诉权 实体权利 一元观 请求权
  • 简介:自公元5世纪到公元10世纪的时间里,罗马的权威完全失落了。但是,罗马的实际作用并未完全消亡,法律学习也以辅助的形式在中世纪的学校中延续着。到11世纪末,罗马"奇迹"般地复兴了,并且逐渐发展为欧洲各民族世俗生活的"共同"。这种奇迹的背后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12世纪发展起来的经院哲学提出了一种协调上帝意志与世俗理性之关系的自然法学说,从而为包括法学在内的一切世俗科学的发展扫清了障碍。在深受经院哲学影响的前后期注释法学派那里,大量的法律素材经由各种辨证工具的处理或加工正在被赋予日益浓厚的理性色彩——它们为近代真正意义的法律科学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3世纪以后,评注法学的研究逐渐促成了一个以罗马为主体,并且融合了一些教会和地方法的欧洲"共同"体系的形成——它是一座自然的宝藏,为法学家、法官和律师们提供了取之不尽的渊、法律技术和几乎一切法律科学的素材。

  • 标签: 中世纪 罗马法 共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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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罗马人凭借高超的战争技艺开创了属于自己的亚平宁时代,战争意志贯穿帝国历史的全程;罗马不仅继承了古希腊哲学精神,而且融贯了帝国通过战争而不断扩张的政治意识,也因此而沉寂于帝国战争的挽歌声中。

  • 标签: 罗马帝国 罗马法 战争意志 古希腊哲学
  • 简介:罗马中的胎儿保佐制度开创了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体制,也开创了胎儿扶养制度,但具有歧视母亲的色彩。近现代至少有14部民法典或草案继受了这一制度,但法国和意大利因为这一制度有歧视母亲的特点而废除了它。然而,维持这一制度的民法典证明,它在去掉了歧视母亲的色彩后仍有运用价值。在当代,产生了存在于试管或冰箱中的胎儿,阿根庭已尝试为这样的胎儿指定监护人。在我国,《继承》赋予胎儿的继承权对于胎儿有"画饼"之嫌,只有承认胎儿保佐制度,才可使这样的"画饼"变成"疗饥之饼",为此,需要考虑以人的制度取代权利能力制度。

  • 标签: 胎儿保佐 有待出生的人 人工辅助生殖 先予执行
  • 简介:近现代物权制度究其源流无不溯自罗马和日耳曼法物权制度,罗马而至法国法系,日耳曼而至德国法系,各成系统。即使近代化的罗马与日耳曼法物权制度相互融合,近现代各国物权制度继受罗马与日耳曼法物权制度时博采两者之长,但对每一个继受者而言,往往很难使二者成为平行的风格,因而在物权制度的主导倾向上不得不有所选择。为什么?其深层原因在于:制度在历史进程的产生和延续,比其他类型的文明更具有逻辑。罗马和日耳曼法物权制度首先有其各自截然不同的成因、其次形成风格内涵截然不同的体系、最后对后世施加截然不同影响,在成因、体系、影响三方面的确存在顽固的内在逻辑,这种内在逻辑不会轻易被外在选择所割断和分裂。下文从

  • 标签: 物权制度 罗马法 日耳曼法 所有权 物权法 体系结构
  • 简介:在对法演化传统描述模式与法系统演化研究方法探讨的基础上,研究了法系统演化的三种机制:自组织、自复制和自循环,以及法系统演化的路径、方向和评价等问题。

  • 标签: 法生成和演化 法自组织 法自复制 法自循环 罗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