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现代物权制度究其源流无不溯自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物权制度,罗马法而至法国法系,日耳曼法而至德国法系,各成系统。即使近代化的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物权制度相互融合,近现代各国物权制度继受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物权制度时博采两者之长,但对每一个继受者而言,往往很难使二者成为平行的风格,因而在物权制度的主导倾向上不得不有所选择。为什么?其深层原因在于:制度在历史进程的产生和延续,比其他类型的文明更具有逻辑。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物权制度首先有其各自截然不同的成因、其次形成风格内涵截然不同的体系、最后对后世施加截然不同影响,在成因、体系、影响三方面的确存在顽固的内在逻辑,这种内在逻辑不会轻易被外在选择所割断和分裂。下文从
出版日期
2000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