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官吏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素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治乱兴衰,对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统治,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建立一整套较为完善的选官制度,选拔人才充当各级官吏,是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的一项工作。在入主中原之前,满清政权的各级官吏主要是由满族贵族和投降的明代官员来充任的。1644年,清王朝建立后,为了保证对广大汉族人民的统治,在仿效明代选官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选官制度。清代选官的主要途径——科举考试顺治二年(公元1645),清王朝采纳了汉族知识分子的建议,于是年八月举行乡试,这标志着清代科举考试的选官制度从此正式开始了。清代的科举考试主要分为三级:第一级是小试;第二级是乡试和复试;第三级包括会试和殿试。1.小试
简介:主持人语:2011年底,我申报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清戏曲〉整理编纂及文献研究》获准立项.项目立项以来,我在组织各方面专家开展整理工作的同时,也在不断围绕项目思考一些问题.我在《〈全清戏曲〉整理编纂的理念》(《文艺研究》2017年第苑期)一文中专门列了“以整理推动研究,以研究提升整理质量”作为六个理念之一.认为,“和元明两代戏曲相比,清代戏曲剧本文献呈现出两个大的特点,一是数量大,二是类型复杂.因此,整理清代戏曲剧本文献面临需要研究的问题更多.例如作品归属问题、作家的生卒年问题、传奇和杂剧文体交互渗透问题,等等.上个世纪,邓长风的《明清戏曲家考略》及其续编、三编,以及柯愈春、张增元等学者都曾经挖掘了不少清代戏曲家和文献.但清代戏曲作家作品量众数多,还有许多戏曲家的生平没有考证清楚,有许多作品的版本也有待调查.”
简介:在清代的刑事裁判中,有以本应适用律例所规定的刑罚重度为前提,进而加重处罚的所谓“从重”现象存在。从重有加重刑罚本身和变更科处刑罚的手续并产生加重效果两种方法。任何一种加重,其程度基本只限于在同一刑种内进行加重。对于加重,皇帝一方面出于防止官僚专断考虑,原则上禁止。但另一方面,若以成文法为准据无法科处适当刑罚时,又会要求官僚不以成文法.为准进行加重等。在个案中,为追求犯罪和刑罚的均衡,皇帝允许官僚有一定程度的判断,可以选择从重。因此,通过实务的积累,虽然形成了既确保律例的整合性,又具有手续上加重效果的恭请王命等方法,但每个个案中的从重都以必要的方式存在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