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自20世纪初,随着各种新型犯罪特别是所谓“无被害人犯罪”的猛增,加之犯罪手段的日益先进,对我国传统的侦查手段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利用常规侦查手段已很难有效地侦破,甚至发现这些案件。为了与这些特定的“无明显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不少国家赋予了侦查机关某些特殊侦查行为的权利。但是由于立法层面的混乱,导致诱惑侦查在实施过程无法可依,常常发生侵犯人权的现象。在新刑诉法中对秘密侦查有些制度上的规制,这可以说是一种进步。但它没有对各种秘密侦查手段作一个明细的规定,而属于秘密侦查的诱惑侦查仍然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